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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涉及学院权益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院的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和经济关系的书面协议。本院所签订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教材和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大宗物资采购、低价易耗品的定期采购、绿化工程及维护业务、学生大宗保险业务、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和涉及学院权益的事宜。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凡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达到规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后,才能进入合同签订程序。

第五条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工作小组和专业招投标小组。在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领导下,各专业招投标小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处理学院合同管理中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合同的审批

合同的申报和审批:

1.由学院各专业招投标小组牵头职能处室负责拟写合同文本,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相关职能处室要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拟订合同审批表》(附件),并附有关资料(招投标项目须附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送院长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审核,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登记并报请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院长批准。

2.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或以学院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对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有影响的合同,应上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

3.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凡同类合同,应确定统一的格式,经审批后作为格式化合同范本。

4.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批准后的合同初稿及审批表原件留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复印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部门,由经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5.合同报请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签署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用印审批手续,院长办公室负责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时要仔细确认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留存一份合同文本的原件存档,另分别送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各一份复印件,作为付款和收款的依据及备案和监督之用。

第八条重要合同一般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阅,并填写合同审阅意见书。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任何以学院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必须由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院二级单位公章,以学院名义签订任何合同。学院规定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签订;标的在2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授权各位院领导签订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合同。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院负责的态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十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合同有效与合法。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结算方式、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事先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和重要标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内容中应约定:如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或引起法律诉讼时,由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各部门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订合同的,只能以学院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审批,获得院长同意并授权后方能签订。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对外签订日常经营性合同的,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没有制订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到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被授权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职能处室及使用部门应督促签订合同的对方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四条职能处室和使用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职能处室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六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按合同要求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2.定金、质保金和预付款的收支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立合同年检制度。每年1月份,学院召开合同管理工作年检会议,对上年度学院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学院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会议,被授权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职能处室、有关使用部门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分别向会议报告合同管理及履行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含数量或价格增减、货物置换等)、解除合同时,由相关职能处室提出,专业招投标小组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与签约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送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能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办理相关签署、盖章手续后,由院长办公室留一份原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合同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经公证的合同,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达成并批准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方可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第二十一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除的责任以外,解除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签约职能处室负责具体处理,并及时向专业招投标小组报告情况,必要时可经院长办公室商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重大的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经协商无法解决或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或诉讼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院长办公室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责任部门的职责:

1.专业招投标小组和相关职能处室的职责: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负责联络使用部门与合同对方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及衔接、报审工作;签订合同前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经批准依法签订合同后,负责监督合同履行的情况;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避免学院利益受到损失。

2.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的职责:对学院相关职能处室签订的合同负责登记备案和监督,合同复印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的报批手续;负责归存有关合同文本及审批件,每年向合同管理工作年检会议报告全院合同管理情况;协助做好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

3.相关使用部门的职责:认真参与学院组织的招投标工作;合同签订后,积极协助职能处室监督整个合同的履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问题或合同纠纷,要及时向相关职能处室、专业招投标小组报告,重大合同纠纷要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配合做好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合同责任制度:

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禁相关职能处室恶意拆分合同(含补充合同),降低标的金额,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部门的审查。

2.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禁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为交易方提供应保密的内部信息,收受交易方的商业贿赂。合同签订生效后,职能处室和相关使用部门应秉承公平、诚信的原则有效地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职能处室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终止或办理续签手续。

3.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收受商业贿赂,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学院将严肃查处。

违反以上三项规定者,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职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具体情况责令其按一定比例赔偿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学院相关规定拟写合同文本内容,报请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签署后,办理用印审批手续,院长办公室负责盖章并留存一份原件。劳动人事合同,由职能部门报请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签署后,办理用印审批手续,院长办公室负责盖章,职能部门每年将合同原件统一整理后,按档案管理的要求,送交院长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苏信院〔201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拟订合同审批表

附件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拟订合同审批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承办职能部门:

合同对方单位名称:

承办人:

合同对方当事人:

联系电话:

对方联系电话:

合同标的金额:

合同期限:

授权签约人:

申请使用部门:

承办职能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 务 处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纪 委

(监察审计)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

意 见

(重要合同需签意见,具体修改意见可另附纸)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意 见

签 字: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