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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示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方法(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数:

     苏信院财(2020)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收费制度制定,收费项目立项和报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核定,收费监督和检查,收费审验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包括: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提交《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校内收费项目的管理,组织日常收费工作,领购、发放和核销票据(包括电子票据)等。收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并独立核算,统筹用于补偿学校各项成本支出。未经批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组织收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学校可向在校学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目录》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目录》执行。

(一)收费项目定义及内容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

(2)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生和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上机上网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资料复印费、校医务所收费、其他服务性收费(实验室、体育场馆、公共浴室等使用费)。

(3)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不能作为学校的收入。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或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文印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专业着装费、保险费等。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及通知执行。

(2)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规定标准的,由学校按低于无锡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

(3)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规定标准的,由学校按照代办物品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 学校基本信息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即时填写《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学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进行公示并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对外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后执行。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票据)。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及时开具税务发票。

第六条 校内要进行收费,增列、取消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范围的部门,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表》,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同意交由财务处汇总填写《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价格部门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具体按《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和《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教材费、新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专业着装费可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报名、考试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随学费合并收费。学校向新生收取的代收费应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随附书面通知。

第八条 收费变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因外出实习不住校的,不收取住宿费。已经缴清学费的,凭相关依据和缴费收据经审批后办理退费。

(三)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学生退学、休(停)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发生学籍变动情况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财务处据以办理学杂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住宿费的变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住宿的学生,应在开学报到缴费时申明,不交纳住宿费。

(二)中途退宿的学生,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学生因外出实习不住校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十条 欠费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应先抵缴欠费。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及学生可使用个人财务账号登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微信公众号实时查询有关学生缴费情况。财务处配合各部门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收费实行银行卡代扣代缴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纳,原则上不收取现金。学生缴费收据实行电子化,学生凭财政部门统一短信链接下载,或在财务处微信公众号 “学生服务”栏目下“信息查询与维护”中查询下载打印,电子收据效力等同于原纸质票据。因故办理退费手续时须出示电子缴费收据。

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考试费、培训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通过贷款建设的学生宿舍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教务处应做好各班级学生领用教材的台账登记工作,在每学期结束前根据领用清单到财务处进行结算;后勤处文印室负责学生文印用纸的台账登记工作,并定期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利用收费项目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列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票据管理及领购

第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的申购、印制、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依据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接受捐赠以及学校内部暂收暂付和结算往来款项等,向被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各类凭证。学校及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对外经营业务收入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 《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经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事业服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报名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除用于财政部认定的非国库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到款外,主要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如暂收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水电费等。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以学校名义接受公益性捐赠资金的收取。

(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一般用于上缴财政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

(五)税务票据适用于用于学校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允许经营范围内)。包括:科技服务的收费,自行举办、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收费等。

(六)其他票据经学校批准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结算票据,用于学校单位内部经济往来结算,起到收款证明作用,只能用于校内转账使用,而不作为其他报销凭证的自制票据。

第十七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的票据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各类票据,设立票据出入库制度,对票据出入库进行管理(包括电子票据)。设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票据的申购(印制)、领用、缴销、结存等情况;建立定期盘点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 财务人员领用票据,应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领用的票据收据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领用该本票据。未经财务处授权,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票据。

第十九条 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据时须缴销以前领用的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二十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公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票据的使用、缴销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人对自己开具的票据负有直接责任,票据应按以下规定开具:

(一)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开具票据,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印章齐全;

(二)已开具的票据不得涂改,如果填写有误,应将发生错误的票据各联完整存留,并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得私自销毁;

(三)机打票据手工填制无效,学生收费应开具电子票据。

(四)税务发票出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出具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五)财务人员应根据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填开票据,不得串用各种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转借、转让、出售、代开票据。

第二十二条 票据采用“现收现开”方式:即现时收款、现时开票。原则上不得先开票,后收款。因特殊原因预开票据的,须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预开收据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开具票据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入账,并在票据存根上注明入账日期及入账会计凭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退票或退款

(一)开具收费票据后如需退票,需收回原票据并加盖“作废”章。机打财政票据和当月的税票应及时在相关系统内作废,隔月的税票需填开红字票据冲销。

(二)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退款时,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

(三)原收费票据丢失,交款人须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票据遗失手续(参照第二十八条)。承诺经收款单位核实未报销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票据使用完后,票据使用人应办理核销手续,填写票据封面规定内容及《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缴销登记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时应核对票据数量、种类、起讫号码、使用情况、款项入账情况等,在登记簿上进行核销,注明核销时间、经办人等。

第二十六条 当年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交回,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税务发票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票据的保存、销毁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收费票据应妥善保管,确保安全。若发现收费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书面报告情况并查明原因。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及时缴销和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到期后按照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销毁,不得擅自销毁。已核验的票据一般须保存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必须负责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一份学校留档,并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方可销毁。生成的电子票数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保存电子档。

第三十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票据检查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可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

(三)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挖补使用票据的;

(五)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六)遗失、损坏票据而又未及时报告的;

(七)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或无财税部门监督自行销毁票据存根的;

(十)使用作废票据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5〕9号)、《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