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银行票据包括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二条出纳从开户银行购买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应当场要求银行更换。
第三条空白支票等银行票据与学院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财务印鉴须由不同的会计人员分开保管,实行会计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第四条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应由专职出纳担任,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
第五条领用银行票据应设票据领用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遭遗失或盗用。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另行保管。
第六条学院财务处长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票据流转情况。
第七条负责网银转账或国库集中支付的出纳、复核人员需妥善保管好各自的电子密钥,并定期修改操作密码。
第八条申领转账或现金支票前,支票申领人必须按规定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填写日期、收款单位、账号、金额、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领导审批,由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发支票,支票大小写金额及支票上的内容一律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九条已签发的支票应由申领人妥善保管,不准出租、出借、转让支票,并自支票申领之日起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发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和用途必须与支票存根联上的内容相符。已签发的支票如有遗失,一切后果由申领人承担。申领人因故没有使用的支票应及时交回学院财务处,故意拖延不交的,一切后果由申领人承担。
第十条出纳人员收到付款单位签发的银行票据后,应分票据种类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支票:审核支票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大小写金额及笔色)、付款单位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支票用途是否填写且内容属实、是否填有对方账号、有密码的银行支票是否填有密码等,并核实支票是否有透支风险。上述诸项皆审核无误后方可收票办理入账结算手续,并及时将支票送交银行。
2、银行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审核汇票、本票签发日期是否有效、票面压数是否清楚、收款人是否为学院全称、各背书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等。上述诸项皆审核无误后方可收票办理入账结算手续,并及时将汇票或本票送交银行。
为明确责任,出纳人员应建立银行票据接收登记册,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汇票,会计人员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还要对汇票妥善保管,以便二次交存银行或退回原单位。
承兑汇票在未到承兑期限时,应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如果丢失,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在法定媒体声明作废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承兑汇票及银行本票到期前,会计人员应提前10天向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