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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医药费补贴办法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8   浏览数: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活的关心,适当解决职工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各方行为,参照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改革的有关精神,对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医药费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补贴对象

本市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家属医药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指生活经济来源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母、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3、职工的直系亲属已丧失劳动能力,主要依靠职工维持生活,并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的;

下列对象不享受职工家属医疗补贴:

1、已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或退养等有关福利待遇的;

2、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

二、就诊制度

1、享受医药费补贴的职工家属,应按照就近原则,在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院的范围内,确定一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就诊。在外省、市居住享受医药费补贴的职工家属,可同时在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的县级以上定点医院的范围内,确定一家作为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必须在“职工家属医疗证”上载明。定点医院一经确定,不再变动。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通过定点医院转其他医院就诊。

2、职工家属患急病难以到定点医院就诊的,患急病时可以在本市居住地附近的医院就诊(必须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院),其医疗费可凭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按规定向单位申请补贴。急诊(一般不超过两天)医治后,必须返回定点医院诊治。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职工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治疗。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1、职工家属医药费凭医院病历、挂号凭证、收费单据、药费清单,职工家属医疗证等,向单位申请补贴。转诊医院的,应附原定点医院的转诊单。就诊时未在定点医院的和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地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医药费补贴范围,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本市急诊的除外)。

2、对职工家属就诊所发生的药费、注射费、手术费(含手术麻醉费),凭上述规定的医院有效收费单据、药费明细清单予以补贴。门诊费用补贴金额不超过相应费用的50%,住院费用补贴金额,在剔除个人起付标准600元(指全部医疗费用)后,不超过相应费用的50%。

3、药品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自费药品部分自费药品的自负部分不列入家属医疗费补贴范围。

4、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本次暂定为门诊费用全年每人不超过260元,住院费用全年每人不超过2500元。今后视情况适时调整。

5、除药费、注射费、手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一律自理。

6、医药费补贴,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算,票据以其开具日期确定,开具日期不在本年度的,不作为补贴依据。

四、审批规定

符合职工家属医药费补贴范围内的对象,由职工本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后,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享受医药费补贴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享受医药费补贴花名册”,基层单位报主管局人事(组织)部门、直属单位行政机关报市人事局、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并填写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职工家属医疗证”。 “职工家属医疗证”应贴家属本人近照。基层单位加盖主管局钢印,直属单位和行政机关加盖市区卫生局、区属单位加盖区卫生局钢印后有效。

五、科目列支

职工家属医药费补贴列“职工福利费——职工家属医药费”科目。

六、其他规定

1、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补贴按享受对象的配偶、亲生子发、亲生子女配偶的秩序进行。子女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单位办理其父母亲的家属医疗补贴手续时,须出具其兄弟姐妹单位办理手续的相关书面材料。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一方无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或死亡的,如妻方的公婆或夫方的岳父母确系职工供养者,凭对方单位组织证明,可享受家属医疗补贴。

3、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要贯彻合理工作的原则,职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均有工作的;各负担一人,最多不超过两人。

4、职工死亡后,本单位不再负担其家属医疗费补贴。

七、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及额度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八、中央、省在锡机关、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二OO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无锡市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锡财行[1984]85号、[1985] 10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