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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普及

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8   浏览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 镇街道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地方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 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均为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缴费单位的职工(包括私营企业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从业人员、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或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均为养老保险缴费个人,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男性年龄必须在60周岁以下,女性必须在50周岁以下。

●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参加养老保险对象?

答:不管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或个体业主)支付了劳动报酬,说明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职工就属于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企业(或个体业主)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锡政发(2001)26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都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申报缴费和欠缴本人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现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详见下表。

类 别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合计 其中:个人比例

企业 上月工资总额 29 7

私营企业其中:1新办私营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2、定额征税企业上月工资总额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2525 77

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25 7

城镇个体工商户 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18 8

自由职业者 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上限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18

备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确定,全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缴费基数?

答: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补贴和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均应列入职工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职工,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员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答: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5年1月1日)前,职工按照国家 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费的职工工作时间,为实际缴费年限。两项合并计算,为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的依据之一。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缴纳的费用按一定比 例划入帐户。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 为12%)。职工1995年底以前的全部工作年限,按规定办法推算出储存额,在个人帐户中单独列帐记载。实际储存额与推算储存额的合计数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个人帐户储存 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前和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或余额可以继承。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国务院第1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规定用人 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依法参与行使监督的权利; 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权利;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如果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 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纳;履行《征缴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劳动、社保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情况检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缴费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 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 费年限15年以上;或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到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10年以上。

●国家、省对特殊工种退休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①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中央有关部门确认,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②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③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①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 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可将从事几个特 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 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 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关于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

从事井下、高温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 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年 。不按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和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此外,在过渡期内(至2008年 6月30日止),另按规定增发调节金;并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就高执行。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的人员,每提前退休(职)1年,其基础养老金(或生活费)除个人帐户养老金(1996年1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外,其余部分均按2%扣减。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第9条规定的,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按照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已满15年以上,但距 退休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这种人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失业后确实未再就业和从事社会劳动,此期间可 以不缴费。另一种是从事了社会劳动,按省规定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缴纳。现在不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也要按规定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才能办理退休 。

●在何种情况下,失业人员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1)重新就业人员,与企业(含私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应由企业负责办 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随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参保缴费。

(2)从事非正规就业、自谋职业等有经济收入的人员,应按“自由职业人员”办法,以个人 名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理劳动事务的人 员,由代理机构负责代办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代收养老保险费。

(3)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和缴纳养老保险费。

(4)到外省、市重新就业的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 金的转移手续。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自2002年1月起,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次月,应到原单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单》及《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单》认真进行核对并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妥善保管;如果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要求企业及时办理补缴。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第14条所列情况的,应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外地户口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来锡落户有何规定?

答:凡在我市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外地城镇、农村户口的参保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来锡落户,具体手续由公安机关办理。

●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答: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也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我市规定,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按月向市社保中心申报、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职工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最长领取时间为24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因再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的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无锡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20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确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本市劳动部门确定的社会定点医院住院医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核报医疗费的5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四倍(计划外生产或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致残的,不得享受医疗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如何领取?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该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就业登记证”到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补助)。

●农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城镇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期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7个工作日之内到有管理权的劳动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并在办理退工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将“退工通知单”送达被退职工本人。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单”和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由本人凭“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的,作放弃处理。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按规定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8种情形:

(1) 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学习的;

(4)移居境外:

(5)退休;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进行职业指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指哪些?

答: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国家 规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事业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单位医疗互助金,用于医疗费用过大造成生活困难需要互助的职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 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 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锡单位,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 人员(包括退职人员,不包括退养人员和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均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 象。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是多少?

答:(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2)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 。

(3)单位医疗互助金,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缴纳。有条件的单位 可由单位缴纳。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2%以内的可在税前列支。单位医疗互助金由市总工会具 体负责指导实施。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缴纳,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由市社保中心为其建 立个人医疗帐户,发放《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自缴费之月起享 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可持以上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医保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直 接划卡购买非处方药。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携本人《医疗保险病历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门诊就 医时凭IC卡挂号并结算医疗费用,IC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由个人自理,即通常所说的“门诊包干”。在住院就医时,应首先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出院时,再按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缴纳自付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即通常所说的“住院统筹”(住院的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的计入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计入个人医疗帐 户资金?

答: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 );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5%计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5%计入;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7%计入。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一次性计入。

●低收入的参保人员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有何照顾?

答:对于低收入的参保人员设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最低标准,在职职工计入个 人医疗帐户的最低标准为300元,退休人员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最低标准为400元。

●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自付一定数额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 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

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 支付,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

我市的具体标准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在职职工为950元 ,退休人员为750元;二级医疗机构(区级),在职职工为75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一级医疗机构(乡级),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4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计算,年内第一次住院按起付标准支付,第二次按起付标准75%支付,第三次按起付标准50%支付,第四次以上均按起付标准25%支付。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过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费 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内第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递减部分,先由个人用现金按规定交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携《医疗保险病历证》、出院小结、有效票据、IC卡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按规定 审核报销。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等特殊病人支付住院起付费有何照顾?统筹基金的支付比 例是如何规定的?退休人员有何照顾? 答:对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员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 排斥治疗的人员,住院支付起付费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详见第36题说明)减半执行。

参保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员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的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 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比例为:

在职职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理20%;5001元~1万元(含1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84%,个人自理16%;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理12% 。

退休人员,在统筹段个人自理部分按在职职工个人自理部分的50%自理。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员肾透析滤过〔含腹透〕 以及肾移植抗排斥)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并按最高等级 医疗机构计算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是: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再携《医疗保险病 历证》、IC卡、复式处方、疾病证明和有效票据,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按规定报销。

●狂躁型精神病病人支付起付费有何规定?

答:对狂躁型精神病病人住院暂不设起付标准,其医疗费用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 定比例支付。

●市内转院如何支付起付费?

答:市内转院(转入、转出)均计算一次住院起付费。

●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能否支付住院起付费?

答:个人医疗帐户若有结余资金,可由本人决定是否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住院起 付费。如要支付,则先由个人现金向医院支付住院起付费,然后凭《医疗保险病历证》、IC 卡、电脑结算单、收据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从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中核销。

●参保人员在门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并转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 次住院结算范围。参保人员现金支付的门诊抢救费用,在出院后,凭医院抢救证明、电脑结算单、门诊抢救病历和费用明细单、复式处方及现金收据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报销。 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现金垫付(不用IC卡),然后凭有关资料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按统筹段所规定的比例报销。

本条所称抢救标准按《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答:职工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给付规定的住院费 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办法: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16%,退休人员自负8%,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12%,退休人员自负6%,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和使用?

答: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补充 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自付10%,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二是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 炎(甲肝除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2种慢性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 帐户用完并自付满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补充医疗保险“门槛费”)后,超出 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普通参保人员的“门槛费”为800元,超出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的自付“门槛费”为 600元,超出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享受省级以上 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参照70岁以上退休人员待遇执行。

● 12种慢性病人如何确认?

答: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由指定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并由医院医务科盖章。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市第一、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和解放军第一O一医院出具疾病证明,慢性肝炎(甲肝除外)由市传染病医院出具疾病证明。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如何就诊和报销?

答:(1)门诊费用的结算,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个人帐户用完后,仍需用IC 卡挂号就诊结算。待个人自理费用满“门槛费”后,不用IC卡挂号结算,直接用现金挂号就 诊结算,并保存好复式处方和结算票据。参保人员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满“门槛费”后申请补 充医疗保险报销,需携带指定医院出具疾病证明、门诊病历、IC卡、门诊 复式处方、所有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电脑票据,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办 理审核登记及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 付限额时,超出部分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然后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窗口,按要求填写《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审批表》,并提供住院或报销电脑结算单、 费用收据、医疗费支出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办理登记、审核和报销手续。

●如何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未列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经劳动保 障部门确认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及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即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医疗费用从医改前原资金渠道 解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99年人均实际费用扣除不合理因素后,加上一定的递增率 确定当年标准,向单位征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2000年、2001年的征收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及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保持不变,医疗费用实行统筹,资金由医改前 原渠道解决。医疗费用每年按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向单位征收。具体由卫生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医疗待遇上是如何照顾的?

答:一是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并自付满500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

二是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段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30%。

●医疗保险对转诊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人员确因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转外地诊治时,须由授权的 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有院内或院外会诊意见,经医院审批同意,报市卫生局审核。然后持《转诊审批表》、《医疗保险病历证》 及IC卡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患者即可去外地的指定医院就诊,个人先用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转诊审批表》,并携带IC卡、住院结算单、费用收据、 医疗费支出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统筹医疗费用结算中心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

●目前授权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授权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无锡市第一、二、三、四、五、七人民医 院、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无锡市传染病医院、无锡市肺科医院、解放军第一O一医院。

专科医院转诊的病种范围仅限于相应的专科疾病。

转往外地的医院原则上仅限本省和上海市的省(市)级医院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医院限于上海市长海医院、长征医院和南京军区总医院。

●异地就医手续如何办理?

答: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参保人员和常年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所公办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疗机构。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可由本人或单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异 地就医申请表》,领取《异地就医证》。参保人员在异地约定医疗机构用现金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就医证》、IC卡、《病历证》、有效票据、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统筹医 疗费用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目前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哪几家?

序号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定点零售药店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1 无锡市新特药店 留芳声巷39号 2702271 214001

2 无锡市益寿堂 后张巷82号 2600195 214045

3 无锡市展西药店 展西路1号 5804308-108 214062

4 无锡市健康参药店 中山路428号 2728507 214001

5 无锡市梁溪药店 中南路中桥市场旁 5401917 214000

6 无锡市健民参药店 水秀新村411号 5102557 214000

7 无锡市新亚药店 梁溪路69号 5866413 214000

8 无锡市南苑药店 南苑新村4号 5012969 214000

9 无锡市黄巷药店 黄巷上521号 3114716 214000

10 无锡市长寿堂药店 学前东路后扬巷160-1 2841074 214000

11 无锡市山北参药店 石门路8-6号 3726124 214000

12 无锡市丁村药店 广瑞路122号 2442934 214000

13 无锡市健宏药店 清扬路138号 5753423 214000

14 无锡市上马墩参药店 上马墩路160号 2864790 214000

15 无锡市锡沪参药店 广瑞路43-2号 2443106 214000

16 无锡市松寿堂参药店 长江北路政公寓1-1号 2841074 214000

●参保人员如何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答: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有资金的,购买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规定的非 处方药物,可直接凭IC卡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购买本市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规定的处方 药物,须持外配处方和IC卡划卡购药。外配处方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已用完者,定点零售药店不再予以划 卡购药。

●医疗费用的计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年度规定,个人医疗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确定其计算年度。

●上述所称“医疗费用”有何特殊规定?

答:上述所称“医疗费用”,指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实施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此规定的医疗费用为个人自理费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待遇标准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待遇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内者,按现行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现行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2、1995年1月1日以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可比照退职办理或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按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暂按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按月发给生活费。3、对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4、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仍按国务院(1991年87号令)、(1989年41号令)及省政府(1991年15号令)执行。

文件依据:1、根据劳动部[1994]479号文和劳部发[1995]236号文。

2、根据江苏省劳动局、苏劳险[1995]4号和23号文。

●工伤、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和其它城镇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参保单位各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和0.9%的比例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 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

答:(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 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 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无锡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无锡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 实提供以下材料:①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诊断书,职工患职业病的应提供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②事故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相关的旁证材料;③如属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还应提供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4)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一年仍不能工作的,单 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直至死亡: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 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 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 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因伤残安排适当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保留。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择行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为24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 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 、30%的生活费。

(3)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①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发给,其中对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 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③按规定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抚恤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条①② ③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以其本人生育或流产前十二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生育或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的时间确定。即:顺产三个月;难产三个半月;多胞胎,每多一个在顺产或难产基础上增加半个月;属晚育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三个月;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一个半月;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一个月。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我市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初期,生育医疗费暂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存、超支不补的办法与企业结算。企业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

(3)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中按规定部分自付的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其标准由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5)计划生育手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晚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含材料和药品费)参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按实支付,但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宫内节育器:放置71元;普通66元,嵌顿230元。流产(早期),人流术120元,药流180元。引产术1000元。绝育,输卵管结扎术360元,输精管阻断术120元。复通术,女800元,男600元。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的女职工,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享受哪些生育 保险待遇?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3)一次性营养补助费;(4)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医疗费;(2)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且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不含失业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计划生育手术费。

●无锡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表

生育医疗费(定额包干) 生育津贴(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 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生育 流产 生育 流产

顺产 难产 多胞胎 不满三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 七个月以上 顺产 难产 多胞胎 晚育 不满三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 七个月以上 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

顺产 难产

2300元 2300元 2300元 150元 1000元 1500元三个月 三个半月 在难产基础上,每多一个加半个月 在左边基础上加一个月 一个月 一个半月 三个月

注: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女职工,符合计生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基金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可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

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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