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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5-05-11   浏览数: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三)减征期限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

目前,我院已为两位教工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