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三)减征期限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
目前,我院已为两位教工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