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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5-05-11   浏览数:

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政策,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分别作出了免税、减税和不征税的规定。与我们密切相关的项目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时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独生子女补贴。

8、托儿补助费。

9、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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