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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电子邮件管理规则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7-01-01   点击数:

第一章依据和目的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照《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为在校教职工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好校园网用户的电子邮件帐号,确保电子邮件的安全正常使用,避免因他人之不当行为而造成多数用户权益受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电子邮件帐号采用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对象与使用期限

第四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职员工自到职日至离职日止。经院办同意,可申请免费电子邮件帐号。

第五条 离职教职员工须到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注销帐号。

第六条 暂不给予学生申请免费电子邮件帐号。因特殊情况需要,需申请免费电子邮件的学生,填写电子邮件申请表(写明原因、申请人姓名、所属系部等)并由其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经院办审批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七条 学生毕业须到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注销帐号。若中途因故离校,以教务处公布名单注销。若有特殊需要,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第三章电子邮件帐号的申请、开通、注销

第八条 需要申请免费个人电子邮件的用户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至院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后携申请表到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办理(每人只能申请一个电子邮件),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开通帐号,并进行存档。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需申请代表本部门电子邮件的部门,填写电子邮件申请表并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经院办审批后方可开通使用,部门帐号要有专人负责。

第十条 用户可以随时要求注销电子邮件帐号。

第四章使用者责任与权利

第十一条 帐号拥有人拥有在国际互联网范围内自由使用该电子邮件帐号的权利。

第十二条 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遵守执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帐号拥有人应亲自开启电子邮件,不得将帐号借予他人使用,因帐号借予他人或不当使用,一切后果由帐号拥有人负责。

第十六条 帐号拥有人应妥善保护其帐号及密码,帐号遭他人盗用时,应尽快通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停止该帐号,并更换新密码。

第十七条 信箱容量为4GB,帐号拥有人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若其邮件量超过规定的信箱容量,学校有权清除,以确保电子邮件服务器正常运行。若确实需要增加容量的教职工,应提出申请后,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进行个人帐号扩容。

第十八条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禁止恶意增加服务器负担,不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帐号从国际站点下载大容量的数据文件。对造成大量国际流入量的电子邮件帐号,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处可暂时关闭其帐号,减少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避免邮件病毒干扰或搅乱校园网的网络服务和网络应用。技术处发现用户计算机不断地大量发送病毒邮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行,会采取措施暂停该计算机的联网功能,提醒用户删除病毒。

第五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责任与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维护电子邮件服务器的运行、故障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必须暂时停止服务时,应提前以网站公告、群发信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第二十三条对用户的用户名(帐号)、密码、邮箱容量进行管理,并有权向用户提出用户名建议,在用户名发生重复、不恰当时,有权提出建议和拒绝该用户名。

第二十四条系统管理人员要尊重邮件用户的隐私权。不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注册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更改用户的密码,不得在未获得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用户邮件内容。

第六章法律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邮件服务条款应与国家法律一致,如服务条款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在必要时会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通知用户。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电子邮件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条款的变动,如果不同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对管理办法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第七章免责声明

第二十八条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信函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我们对用户信函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议用户把读过的信件从服务器上删除。学校对系统由于遭受不可抗拒之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函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全部要求,也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不会中断,对电子邮件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第八章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第三十一条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子邮件如有下列不当行为,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信息者。

(二)发布不真实信息者。

(三)散布计算机病毒和垃圾邮件者。

(四)盗用他人电子邮件帐号者。

(五)蓄意泄漏个人帐号密码而导致不当行为者。

(六)其他不当使用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者。

(七)其它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者。

上述情节如经查证属实,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责任人电子邮件帐号的使用,关闭帐号期间的一切损失或纠纷,由其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或有异议,用户可做出:

(一)不再使用本电子邮件系统服务;

(二)通告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在分析系统资源占用率时,发现有本电子邮件系统内账号长时间闲置未用,可结束用户服务。

三十五条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权利随即中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读或未发出的信件给用户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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