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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准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2-01   浏览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准捐赠活动,确保捐赠、准捐赠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准捐赠资金,提高捐赠、准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向基金会无偿捐赠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财产。本办法所称的准捐赠,是指社会各方捐赠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财产但不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准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三)公开、透明原则。不定期向捐赠、准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督查;

(四)捐赠、准捐赠者意愿与学校意愿相统一原则。未经捐赠、准捐赠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五)科学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准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授权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准捐赠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对所有社会捐赠、准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

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章程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基金会的职责是负责对外发展联络、组织签订捐赠、准捐赠协议、及时登记受赠款物、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等,并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办理资产入账及实物移交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分为钱款类、实物类和基建类捐赠项目。基金会接受社会准捐赠为实物类捐赠项目。

钱款类捐赠指奖教学金、奖助学金、各类基金、支票、股票、债券等。

实物类捐赠指最终形式为非钱款也非建筑的捐赠,如仪器设备、图书、车辆、软件、艺术品、食品、药品、医疗等。

基建类捐赠指捐赠者出资助建学校建筑、校园景观等校园基础设施。

第九条 社会捐赠、准捐赠募集的来源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基金会、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等。

第十条 基金会社会捐赠,应与捐赠、准捐赠者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准捐赠协议,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处理对基金会的捐赠。

第十一条 捐赠、准捐赠者须按捐赠、准捐赠协议按时交付捐助款物,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准捐赠者追要捐助款物。

第十二条 捐赠、准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对其拥有完全处置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准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准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企业和个人对基金会进行捐赠、准捐赠。

第十六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准捐赠。

第十七条 征得捐赠、准捐赠人同意后,学校将以适当方式予以致谢:

(一)基金会向捐赠、准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学校官方网站及学校有关刊物上;

(三)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十八条 捐赠、准捐赠款物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基金会需在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发出时拟定基金年度使用计划草案,经基金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基金年度预算方案,并列入当年预算计划。

第十九条 捐赠、准捐赠方提出捐赠意愿后提供捐赠清单,基金会依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订立协议,除捐赠、准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外,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资金均应按学校规定进入基金会账户,基金会根据资金用途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如接受钱款类捐赠,则至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基金会接受实物准捐赠,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由使用部门接收准捐赠实物。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向捐赠与准捐赠者颁发相关捐赠证书。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对不同捐赠项目应分项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从严控制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建设,待工程结束验收后,将工程建设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应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且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以及上级有关基金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捐赠、准捐赠协议明确指定用途的,未经捐赠、准捐赠者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准捐赠资产的性质、用途。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可委托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审查,并及时向捐赠、准捐赠方反馈捐赠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捐赠、准捐赠方未指定用途,则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若需要使用上述未指定用途的捐赠、准捐赠,应向校基金会提出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捐赠、准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准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捐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第三十条 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各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相关资金的使用效益。凡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造成捐赠资金流失和浪费的,基金会将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赠款。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利用捐赠资金对外捐助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各类支出的报销流程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516号)、《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庆对外筹资管理办法》(苏信院财〔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