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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步伐,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进修培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现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进修培训包括学历学位进修、高级访问学者、工程实践、短期进修与培训,不包括学术交流、研讨会、出国考察等。

第三条 费用管理

1.学院每年的进修培训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归口管理,在经费预算范围内专款专用。

2.经学院审批同意的,费用在进修培训结束后一次性报销;未经学院审批同意的,费用自理。

3.学费、住宿费、路费按以下各章规定报销,报名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各部门各类进修培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部门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进修培训计划优先向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倾斜。

第五条 进修的专业或培训的内容须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或管理人员、辅导员等所聘岗位的需求一致。

第六条 计划申报

1.每年12月中旬,各部门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个人进修需求,提交进修培训计划(附件1)。

2.人事处根据进修培训的经费预算和人数比例,进行计划审核。

3.每年年底前院长办公会议完成计划审定。

凡不在计划内的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 关于脱产

1.确需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者,应在申报计划时注明。

2.脱产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外的一切行为,均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学院无关。

3.全脱产(一个学期以上)时间在计算任职年限、本校工作时间时要减除。

4.脱产进修人员提前回学院上班,须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学院同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修前须与学院签订进修培养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如违约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为学院服务至少5年,若个人原因中途提出离开学院的,每缺一年则向学院支付培养赔偿金(脱产期间收入和报销学费之和的110%)的五分之一。

第二章 学历学位进修

第九条 学院鼓励专任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爱岗敬业,服从学院各项工作安排,能较好地完成所聘岗位职责和任务。

2.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或在学院参加进修取得现学历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3.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一般为教学、科研骨干,院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等。

第十条 申请参加学历学位进修,按以下程序:

1.根据所在部门的进修培训计划,个人填写《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表》(附件2),按照表格程序审批。

2.人事处向各部门通报审批结果。

3.个人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考试。

4.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到人事处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签订进修培养协议。申请进修后如当年没有考取,第二年须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

1.获得硕士学位后,报销学费的75%,最高报销额不超过2万元,2015年1月1日后获得的硕士学位,不再报销任何费用;获得博士学位后,报销学费的80%,最高报销额不超过4万元。

2.异地学习(指无锡大市以外地区,下同)的住宿费以学生公寓房为标准报销(1500元/年),短期集中学习的一年内住宿费以不超过此标准为限报销,公派出国进修的以其进修所在地学生公寓房为标准(以经济节约为原则)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3.脱产异地学习的路费(限火车硬座、汽车,不含出租车,下同),沪宁线以外的每学期报销一次,沪宁线以内的每月报销一次。利用双休日异地学习的路费全部报销。公派出国进修的路费(限国内航空公司机票,且往返进修地最直接、最经济的交通费,下同),每年报销一次。

4.如再次参加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则只能按规定报销其中一次费用(学校安排的除外)。

5.其他不能申请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进修班、本科以下进修(包括专业证书),不报销任何费用。

6.教职工自费出国进修,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进修期间待遇

1.脱产一个月(不包括寒暑假)以上人员,脱产期间按其档案工资100%发放。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根据其进修所在地当时的生活水平,还给予适量的生活补贴,数额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2.全脱产的教职工,圆满完成进修任务考核合格者,享受一定的考核奖,数额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3.专任教师半脱产进修的,如不影响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不影响岗薪,否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教职工半脱产进修的,享受岗薪比例视影响工作情况酌情对待,一般不高于90%。

4.在职进修的,进修期间圆满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的,不影响岗薪。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1.脱产进修的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如无正当理由延迟,则停发工资。

2.全脱产进修人员(包括公派出国进修)须在每学期结束后,对一学期来的学习进展情况作简要小结,由其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对其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高级访问学者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中青年骨干到国内外著名高校做高级访问学者,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爱岗敬业,各方面表现出色。

2.在学院工作4年以上。

3.副教授以上职称,业务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且成果突出。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申请国外高级访问学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出国人员英语水平。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按以下程序:

1.根据所在部门的进修培训计划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个人填写《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表》(附件3),按照表格程序审批。

2.人事处向各部门通报审批结果并公示。

3.人事处、系部或个人联系进修高校和导师,办理相关手续。

4.个人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到人事处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签订进修培养协议。

5.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个人以借款的形式将学费汇到指定账号。

第十六条 高级访问学者进修结束回校后,需就自己进修期间所学到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理论作专题学术讲座。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

1.进修结束,所在进修学校鉴定意见为合格,并同意结业者,学费由学院全部报销。

2.住宿费的报销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相关规定,其中标准可提高至2000元/年。

3.路费的报销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进修期间待遇

1.进修期间享受岗薪、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和节日费。

2.进修结束考核合格者,享受考核奖(30%部分);考核不合格者,扣减岗薪的20%,且今后不得参加同类进修。

第四章 工程实践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鼓励专业学科类的专任教师参加工程实践,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爱岗敬业,各方面表现出色。

2.申请脱产者须在学院工作3年以上。

3.专业建设和教学业务骨干。

4.原则上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工程实践,按以下程序:

1.根据所在部门的进修培训计划,个人填写《工程实践申请表》(附件4),按照表格程序审批。

2.人事处向各部门通报审批结果。

3.个人到人事处签订进修培养协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践的企业由系部负责联系,每个专业确定2-3个对口的中型以上企业,最好是学院的就业、实习基地,确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践实行在职与脱产相结合、以在职为主的方式。在职进修主要是指利用寒暑假时间及教学工作之余进行的实践进修,脱产进修主要是根据教学与专业建设需要集中安排一段时间进行的实践进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践要求

1.赴企业进行工程实践者,在企业期间,严格遵守企业工作制度、作息制度,并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考勤(考勤记录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2.选送系部、参加工程实践的老师和企业三方要一起制订详尽的工程实践计划,有目标、任务和要求,并于工程实践开始后半个月内交人事处。教师每月有工作记载,有企业考核反馈意见,并及时向系部汇报。

3.院、系两级组织定期、不定期跟踪随访,了解工程实践进展情况。

4.如教师在工程实践期间不符合进修要求、考核不合格,学院有权随时要求其停止工程实践,视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分专业制订工程实践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工程实践考核小组,在工程实践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进修期间待遇

考核结果为优秀:视作在岗工作,所有奖金全额发放(超工作量奖按管理人员)。

考核结果为合格:享受考核奖。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享受考核奖。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减岗薪的20%,今后不得参加同类进修。

第二十六条 费用报销

1.进修结束考核合格以上者,在企业内产生的学习、实践等费用由学院酌情报销。

2.异地参加工程实践的,住宿费的报销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相关规定,其中标准可提高至2000元/年。

3.路费的报销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相关规定。

第五章 短期进修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短期进修与培训包括国外业务进修、国内业务进修、双师素质培训、新教师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相关的培训(不包括自行参加的职业资格考试、等级工考试)等。

个人不得重复参加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进修与培训。原则上每年度每人只能参加一次短期进修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短期进修与培训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根据所在部门的进修培训计划和相关培训通知,个人填写《短期进修与培训申请表》(附件5),按照表格程序审批。

2.人事处向各部门通报审批结果,出国进修需公示。

3.人事处通知个人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进修培养协议。

第二十九条 费用报销

1.国外业务进修、国内业务进修、双师素质培训的学费全部由学院承担,进修结束后报销;新教师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相关的培训学费对一次性通过者全部报销,否则由个人承担。

2.国外业务进修的住宿费以经济节约为原则实报实销;国内业务进修、双师素质培训的住宿费按照120元/天报销(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中层干部标准为150元/天),新教师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相关培训的住宿费按照50元/天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3.国外业务进修的路费按照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报销,其他短期进修与培训的路费报销往返各一次。

第三十条 短期进修与培训期间待遇不变,视作在岗上班。

第三十一条 短期进修与培训结束后,须写出有参考价值、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汇报交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国外业务进修的还须在一定范围内作相关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参加的且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类进修期间产生的成果,须以学院名义申报或命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凡涉及的学历、年限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等。如硕士以上含硕士,3年以上含3年等。

第三十五条 若在服务期内又参加其他类型的进修,则服务期累加。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新的收入分配方案后,各类进修培训的待遇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的费用,由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原进修管理规定不符,则以本规定为准。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产生的进修培训费用,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