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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配置、责任到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资源共享、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科学配置、增强有效使用;定期资产清查,规范资产处置,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实施信息管理、提供资源共享;进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处置、评估、统计和检查,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模式。资产设备处(和后勤与产业处)作为学院一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系(部)、处(室)等二级部门作为学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

第七条 学院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督促制度的执行。

(二)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采购,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计划的论证,使用效益检查。

(三)负责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管理及统计报表。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处理。

(五)定期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

(六)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学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二)编制部门资产设备配置计划,撰写可行性论证方案,组织设备招标、采购活动,负责或组织实物验收。

(三)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拨,对本部门需报废资产设备组织技术鉴定和报废申报。

(四)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登录、资产标签粘贴及相关统计;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审报废等;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协助本部门离职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五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音像制品(含计算机应用软件);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资产配备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资产设备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部门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房屋和建筑物。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负责办理房屋及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及配套设备)资产交付手续;跟踪审计部门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处对基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后勤与产业处负责交付使用房屋及构筑物的登记入账及产权办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计划管理

各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申报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原则上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计划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资产设备处和财务处复审,财务处汇总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1.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在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购置申请,由教学与科研处负责初审,资产设备处和财务处复审,财务处汇总编制经费预算,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

2.行政办公设备按标准予以配置,学院每年核定一定数额的零星设备购置费,由资产设备处根据各部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财务处编制预算,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在核定预算额度内予以实施。

3.后勤设备由使用部门在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购置申请,后勤与产业处负责初审,资产设备处与财务处复审,财务处汇总编制经费预算,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

(二)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1.基建项目中的设备由基建处组织招标采购。

2.各系部用创收经费(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单价在5000元以下,总价在2万元以下的,可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资产设备处组织采购。

3.除上述设备外,其他设备均由资产设备处组织采购

以上各部门组织的采购,均应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苏信院[2010]15号)组织实施。

(三)设备安装管理

设备安装管理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供货商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使用部门对安装调试工作负全面责任;设备配置时,需要对房屋及水、电等进行改造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改造计划,报后勤与产业处、基建处等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备验收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组织,会同使用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专家实施验收。验收时,使用部门填写设备验收单,验收合格后资产设备处负责建账立卡(条形码,下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是指资产的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房产由后勤与产业处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经学院批准后分配给各二级部门,各部门在总量控制下根据需要进行调配。教学仪器设备由学院根据系部需要统筹考虑,资产设备处具体调配。

第十九条 资产设备处、使用部门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对精密贵重、特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资产设备处备案,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对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资产设备处和使用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资产设备处和后勤与产业处每年按各部门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年度设备维修经费,列入各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修过程中产生价值变更,应向资产设备管理处申报,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归口部门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资产设备处和后勤与产业处制定。外借期间,原则上维修工作由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员负责,学院不负责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更或离职,由资产设备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做好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类资产设备进行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设备;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的理由和意见,经归口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资产设备处,由资产设备处组织鉴定后经院长办公会同意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核销。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捐赠由资产设备处会同财务处以及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资产设备处会同财务处按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规定和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以下办法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二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部门填写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的有关人员签章,资产设备处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账簿、卡片记录。

第三十六条 资产设备处与财务处应保持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调拨、处置资产必须每月进行账务处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每年暑期清理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固定资产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资产设备处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进行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内部每年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说明情况,逐级上报,经批准后调整账目。

第九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设备处负责系统配置、权限分配、管理审核、系统维护等,各二级部门配备一名信息管理员按照系统分配管理权限进行资产变动信息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依据基础数据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章 固定资产利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将学院闲置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

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向企业和个人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按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要实现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发挥资产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

学院鼓励各部门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多途径引进各种办学设备,并制定政策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绩效考核工作机制,考核工作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教学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学与科研处,后勤设备绩效考核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与产业处,行政办公设备绩效考核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设备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学院资产与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由于使用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处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造成资产与设备严重损失,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坚持

内部监督和财政、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

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建立账册,各部门依照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信院后[200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