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行政规章 > 正文

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规定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工会:

经研究,同意《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业余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和规范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团队的活动,促进对外交流,构建和谐校园,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院教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文化艺术、趣味健身、竞技休闲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学院工会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协会的成员应是我院的工会会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协会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5人以上工会会员发起成立;

(二)有2人以上工会会员负责筹建事宜;

(三)提出协会章程。协会章程应包括协会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会员权利和义务、协会活动形式、经费来源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协会成立应履行手续:

(一)由筹备负责人到工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工会审核后,筹备负责人领取《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会员申请表》;

(三)协会以公开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协会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协会自行决定。协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须报工会备案。

第八条协会负责人从本协会会员中选举后,由工会认可产生,任期2-3年。

第九条协会名称必须体现协会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对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宜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

第十条协会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自备标志,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各协会应积极开展活动,每年向工会提交活动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协会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任何协会不得盗用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协会在组织大型活动或多个协会联合活动之前,须向工会提出申请(包括经费预算),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协会负责人必须向工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协会与校外单位或团体进行联合活动的,事先须征得工会同意,并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协会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协会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就有关规模、内容、时间、地点、收费及秩序维护等安排情况征得工会同意,并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协会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宣传部申报后,在规定地点张贴。

第十八条为加强对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会定期召开协会负责人例会。

第十九条工会对违反规定的协会,有权给予批评。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工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无正式负责人的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协会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遵守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协会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条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工会可以将其解散:

(一)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报工会备案后可以解散;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违背协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四)成员不足15人;

(五)连续一年以上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六)协会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协会严重违犯规定,对该协会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成员,由工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报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成立后的第一年院工会给予一定额度的活动经费支持,第二年起按协会考核评比结果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工会对协会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较大影响的大型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提倡协会举办活动寻求社会上有良好信誉的企业赞助。

第二十五条协会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有专人负责,每年向工会和会员公开帐务,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协会财产为协会集体所有,协会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或占有。协会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工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学院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