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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保障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合理流动,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如各类预付款、周转金、因公出差预支的旅差费和住院借款等。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开支。除差旅费、住院费外,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除院长特批的暂付款外,对无经费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

第五条 及时结算原则。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如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第六条 按时清理原则。财务处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第三章 暂付款使用范围

第七条 暂付款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一借多用,更不得挪作他用、私存私用。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暂付款用途的单位,财务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暂付款的申请。

第八条 各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暂付款

(一)支付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如材料、仪器设备尚未验收,发票单据不完整等)的款项;

(二)预付款项(如预支差旅费、预付设备或原材料购置款、预付基建和维修工程款等);

(三)周转金借款;

(四)住院费借款;

(五)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其他暂付款。

第四章 暂付款办理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申请暂付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资金渠道、付款方式,并经批准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支付手续。其中,2000元及以上借款,须提供借款用途报告或证明文件。

(二)财务处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现金或转账支付。

第十条 借款人必须是学院在册教职工。除住院费外,一般不对学生借款。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借款时,必须由系部主要负责人作为经济担保人。

第十一条 暂付款金额由财务处按以下要求审定,从严掌握。

(一)借差旅费,根据“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注明出差事由、地点和时间,一般按最基本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估算暂付款金额。

(二)借购物款,按合同规定确定暂付款金额。

(三)预付工程款,要有经过核准的工程预算或概算,根据工程进度占工程预算的比例确定暂付款金额。

(四)借会务费、版面费、年度会费等,一般要出示受款单位的缴款通知,按通知确定暂付款金额。

(五)借住院费,按学院医务室负责人核定的额度确定暂付款金额。

第十二条 暂付款用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因提供信息错误,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暂付款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预算经费借款的审批。单项支付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单项支付在3000元以上、6000元(含6000元)以下的,须分管院领导签批;超过6000元的,须院长签批。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的,只限借支差旅费和周转金。

由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须职能部门负责人加签。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借款的审批,按《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暂付款结算要求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报账,核销暂付款。

(一)差旅费借款在出差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报销。借款后,因故取消出差的,必须在借款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

(二)无锡市内结算的购物借款,应在借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国内异地结算的购物借款,应在借款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各类工程进度借款,签订了合同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在借款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类周转金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或报账,下年初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五)借出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属于有偿借用的借出款,在规定的还款日,归还本金并支付应计利息。

(六)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暂付款的报销时限均为借款后3个月。

(七)当年借款原则上应在当年冲销。

第七章 暂付款制约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是暂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暂付款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暂付款的核销、归还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借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报销还款义务时,由经济担保人对该暂付款负直接经济责任,如催报不还,财务处有权从经济担保人个人收入中全额扣回。

第十八条 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有权暂时停止对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和报销业务,同时缓发借款人校内津贴和工资,直到暂付款报销或归还为止。

第十九条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时,应书面向财务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还款。申请延期时,按原借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其中:6000元(含6000元)以内的暂付款申请延期,须分管院领导批准;6000元以上的暂付款申请延期,须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对假冒他人之名办理借款的,一经发现,财务处取消其再借款资格,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暂付款报销时,如果报销内容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不一致,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长期离校(借调、出国等)、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时,必须结清所有公用性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时,应书面向财务处说明理由,并经相应项目的负责人批准后,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都要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并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财务处做好暂付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和个人的暂付款管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