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行〔2005〕75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既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又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无锡市区(不含所属市、县)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住宿费标准
|
一般地区
| 特殊地区
|
院领导及正高职人员
| 软座
软卧
| 二等
舱位
| 普通
| 180
| 240
|
中层干部及副高人员
| 硬座
硬卧
全列软座
| 三等
舱位
| 普通
| 150
| 210
|
其余人员
| 硬座
硬卧
全列软座
| 三等
舱位
| 普通
| 120
| 180
|
注:特殊地区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厦门市、广东省、海南省。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一、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
二、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除院领导、正高职人员因公长途出差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确因工作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者,应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可凭据报销。
六、出差人员应严格控制用车标准,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车或租车出本市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出省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七、工作人员一般出差住宿费的结算,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平均计算,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
八、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二、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一般地区10元、特殊地区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期间出差目的地出租车票实报实销。外地出租车票不得单独报销。
三、出差人员由学校派车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四、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以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照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二、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40元。
三、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部门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地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途中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发给;中途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按第三条执行。会议期间一般没有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会务费、会议资料费与车旅费一起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不足三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票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八条 其他类型的出差开支标准:
一、离开本市区到一般地区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工作人员派送外地参加一个月至一年以内短期学习、培训,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元(不含有学历、学位证书形式的进修)。必须由单位开支住宿费的,其标准在不超过每天100元范围内凭据按实报销。各种学历、学位教育及考试等,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的规定进行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条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一年报销一次车船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报销一次,报销车船费超过工资30%以外的部分,乘坐车、船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照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绕道车船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况,按苏财行〔2005〕7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 | 所在部门
| |
出差事由
| 1、购物□ 2、开会□ 3、学习□
4、外派□ 5、其他:
|
出差目的地
| |
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1、同意出差,费用从本部门项目名称--------------------中列支。
签名:
年 月 日
|
院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院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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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审批权限:中层干部出差,经院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外出差的还应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除院领导及正高职人员因公长途出差外,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若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在乘坐之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分管院领导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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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