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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规范经费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支原则

1.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在学院支出预算确定后,各系部处应根据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做到“事先计划,量力而行”,严格按预算执行。

2.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各系部处在经费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严肃纪律,规范开支。各系部处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做到开支依据充分,经费渠道正确,付款手续齐全。对原始票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

二、经费审批

1.学院及系部处经费按预算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系部处经费审批授权应经集体研究确定,需分别明确各预算项目经费“一支笔”审批人。项目经费审批人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2.所有经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项目审批人签字,其中一次性用款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一次性用款在1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用款在3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6000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审批,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3.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项目经费(含科研经费、课题经费)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各系部处经费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由院长审批。

4.用统一领据或发放表开支的款项,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财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报销。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凡属个人所得,均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经费使用

1.学院预算经费必须严格按经费预算的范围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不得交叉使用。系部处公用经费不得列支校内人员经费和餐费。

2.各系创收结余所得提成30%作为发展基金、70%作为福利基金,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开支范围内由各系自主控制使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公用经费不足,也可用于改善教学、科研及办公条件,不得以领代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有关劳务酬金、津贴、加班补贴、福利、招待等开支。

3.外单位赞助费开支须提供赞助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四、经费报销

1.经费报销须凭加盖财政机关或税务机关票据监制章的合法票据,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或购货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收款内容或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除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外,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套写完成。

2.所有原始凭证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由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写明原因,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和财务处长审核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3.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票据单程票的,当事人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代作原始凭证。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4.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可持发票到财务处直接报销现金,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开票单位必须与银行收款单位一致。大额(10000元以上)付款须附相关证明或协议。

5.购买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单价超过1000元或一批次购买超过1000元的均需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后购买,财务处应根据批准后的《采购申请表》、合同及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发票进行报销。购买办公用品(一般办公设备除外),须附有盖章的详细的用品清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6.零星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附有工程结算单,超过1万元的维修工程须出具院内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超过10万元的维修工程须出具由社会中介审计的外审报告,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金额入账。金额3万元以上的购建项目,需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约定年限后,质量没有问题再付还,有规定保质期的,在保质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后付还。工程项目报销时还须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合同审批表及合同等。

7.因公乘坐市内的出租车票,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和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连号或隔年度的出租车票不得报销。

8.从税务部门开具的劳务发票以及发放给个人的各种费用,要注明事由及发放依据并有经领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和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9.因个人责任造成的各种罚款,不予报销。

10.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在当年结清。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审批并在下年3月底前办完报销手续。

11.院内部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一律实行内部经费转账,由付款部门填写内部转账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经费转账手续。

12.支票申领需附经费申领报告并填写经费申领单,报销时凭经费申领报告填制支出凭单报销发票,发票内容与报告内容不相符的不予报销,发票返还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跨年。

13.汇款到外地购买仪器设备等物品的,超出合同期限未到货时,购置单位承办人应积极催问对方,督促到货或退回货款;逾期不办或因质量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单位承办人负责赔偿。

14.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同一笔款项院领导审批只要办理一次,即在办理借款或直接报销时须经院领导审批。对已办理过借款审批手续或已办理过项目合同审批手续在报销时由财务处审核后报销(报销凭证后应附审批表或审批报告)。

15.各系部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报销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必须经院领导审批;超过现金支付标准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

16.经费借支从严控制,严禁公款私借。对现金借款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按学院经费支出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并注明支出事由或用途、经办人和审批人。借款不得跨年度。

17.凡是对学生个人发放的各种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退代办费等各种费用除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外,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确实需要发放现金的,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18.财务报销程序为:经办人签字、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院长签字。

五、科研经费开支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