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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各单位各类创收经费管理,调动院内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并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学院各单位利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依法从事的各类非本院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对外服务活动;各类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收益管理活动等。学院普通、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收入、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各经营实体的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院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活动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学院各机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从事任何创收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创收及创收收入的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院、所在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讲求成本效益,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六条 各类创收分配中列支的讲课酬金等劳务费用,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领取人须提供身份证号码。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创收经费实行“先收后支、比例分成、分户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所有创收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落实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院财务创收经费的核算部门,实行专人管理,做好台帐登记。创收资金台帐由财务处统一制作。台帐包括:办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课时、收费标准、创收资金收支情况等,做到内容真实、资料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账簿有连续性。收支票据必须合法有效,所有支出凭证手续齐全。凡各单位创收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对各类培训办班(含专转本)的名称、收费标准、培训对象、授课课时、培训人数等报教务处审核。所有创收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收费或由财务处指定创收单位代为收费,所有代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收入,不得挪用、私分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否则,一经发现,以违反财经纪律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一支笔”由项目负责人和系部主要负责人联合审批,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各单位创收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至少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单位审批人离任时,应当接受学院的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分成后的经费可用于日常管理、教学科研、职工分配等方面,其中30%作为系部发展基金,70%作为系部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公用经费不足,也可用于改善教学科研、教师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及办公条件;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有关劳务报酬、津贴、加班补贴、福利、招待等支出。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分配

第十二条 各类培训收入的分配

1.各单位在院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使用学院语音室、机房、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等的项目,所收培训费收入的15%上缴学院,85%归办班单位;所收住宿费收入80%上缴学院,20%归办班单位。

2.各单位在院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使用学院教室、场地、会议室等的项目,所收培训费收入的10%上缴学院,90%归办班单位。

3.各单位在院外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不使用学院各类设备的项目,所收培训费收入的10%上缴学院,90%归办班单位。

4.各单位在院内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普通话测试等考证所收款项扣除应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费用后,15%作为学院收入(教学考试除外),85%由承办单位支付各种费用。所收上述考证培训收入适用(1)(2)分配办法。

5.各单位在院内、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班,必须签定联合办班协议,所签协议必须经过学院合同审核,报财务处备案。所收上述联合办班收入适用(1)(2)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

1.学院投资建设的各系、部计算机房等设施对学生开放收取的上机费,40%上缴学院,60%归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收入的20%用于机房的维修经费。

2.学院投资建设的电子阅览室等设施对学生开放收取的上网费、学生宿舍上网所收取的管理费用等,5%用于发放学生的勤工俭学费用,5%在扣除成本后,留归该单位作管理费用。

3.各单位科技咨询收入15%上缴学院,85%归管理单位使用;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30%上缴学院,70%归管理单位使用。

4.实验室和实训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30%上缴学院,60%归管理单位使用,10%用于实验室和实训场地的维修费用,并列入下年度预算。

5.开展对外来料加工等技术服务的部门,总收入的15%上缴学院,85%归承办部门(税费由来料加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资产收入的分配

1.零星租用学院教室、球类房、体操房、体育场等房舍和设施的收入,80%上缴学院,20%留作各单位管理费用。租赁合同需经后勤产业处统一签订并管理。

2.租用学院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收入,80%上缴学院,20%留归各单位使用。租用合同由资产与设备处统一签订并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的分配

1.学院各单位在各类图书、教材、报刊的采购、订购等业务活动中所获取的发行费或价格折让等,须全额上缴学院,或付款时直接扣除。

2.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城市学院、图书馆等单位所收丢失、损坏学院财产物资的赔偿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学院。

3.国有资产的残值回收、废旧物资的处理收入,全部上缴学院。

第四章 创收经费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学院同意委托二级单位代收有关费用时,二级单位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凡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售、印制、购置、借用其他票据。

第十七条 对学生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违规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学院批准不得私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将定期对各单位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创收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