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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8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管理办法

(修订)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等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会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岗位、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专职会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学校会计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规定课时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财务处担任出纳、系统管理员等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人员,学校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根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轮岗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五条财务处配合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办理全院财会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六条学校要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管理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套。

2.会计人员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核算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连续。

3.学校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及时办理财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管理

1.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大小写金额填写符合规范。已开票据须及时入账且在票据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编号。一式多联的票据,各联次必须同时套写、套打并连续编号。作废的票据应当在各联同时加注“作废”字样后随存根一同保存,不得缺联、缺号。预开票据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并及时入账,预开票应收款应及时催收入账。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会计要素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报销手续完备。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发票记账联或相关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明情况,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代作原始凭证。

3.预借款项必须按要求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记账联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报销或收回借款时,应对借款单作相应处理。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的,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记账凭证管理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及代码、借贷方金额、附件张数,会计主管、制单人员、复核人员、出纳人员签章等基本要素。现金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还应由经办人签名。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记账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

3.填制记账凭证应确保摘要简洁明了,会计分录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4.记账凭证必须有原始凭证作附件,部分预算、结账、结转和调账凭证除外。

5.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并注明所更正的日期、凭证号及更正原因等详细内容。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修改已审核记账的财务凭证。

6.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日期、凭证类型、起讫号码、签章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条会计账簿管理

1.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各类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

2.启用的账簿封面应注明账簿名称、年月、册数,并制作账簿启用表和目录。会计账簿设置必须齐全、规范,现金、银行存款、国库零余额账户等应设日记账。会计人员应定期打印账簿并装订存档。

3.定期对账簿记录的科目余额与实物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款等进行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4.定期结账,结账方法正确,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做好盘点记录;银行存款、国库零余额账户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及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核对,每月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处理未达账项。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管理

1.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一般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等。

2.会计报表应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晰、报送及时。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存在勾稽关系的数据应当可以相互印证;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在封面加盖公章并经填表人、财务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和院长签章。

5.财务处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发现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报告使用者。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和账簿,以及设立账外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定期盘点;发现账实不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对强令指使、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应不予办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收支业务,应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应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政府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经济事项,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附 则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