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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库集中收付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国库集中收付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库集中收付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8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库集中收付

财务管理办法

(修 订)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收付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收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学校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收支管理;

(二)当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三)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课题)资金收支管理;

(四)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收支管理;

(五)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财政资金管理。

第四条学校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专项与单位发展专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专户与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设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省级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省级非税收入的资金活动情况。

第七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院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院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是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专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及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

用款计划的编制与使用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应指定专人,根据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在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分月编报国库支付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对家庭和个人支出用款由省财政厅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生成。其他用款由财务处在国库支付系统编制,每月10号之前编制下月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根据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当年的用款额度必须使用完毕。否则,财政部门年末将收回结余资金。

会计核算与结算程序

第十四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会计核算的要求,学校财务处应设置“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批复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本科目借方反映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贷方反映当天财政授权支付冲销数和年终额度冲销数。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解缴应通过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完成。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要求,国库支付管理人员应严格区分解缴项目,核对解缴金额,出纳填制《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资金集中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财政性资金支付一律通过省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系统完成。财务处应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对不同类型和用途的支出填制转账付款凭证(国库),提出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申请,由国库管理人员按预算项目审核支付。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职责分工与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收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国库集中收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教育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编制的年度预算,提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四)根据上级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用款部门。

(五)监督、检查各经费使用部门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按类、款、项和项目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学校提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执行情况。

(七)及时与教育厅、财政厅、银行对账。

(八)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收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国库会计业务使用的密钥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密钥是国库办理资金汇划时辨别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准确的重要工具,也是会计签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密钥属于绝密事项范围。

(一)印章管理。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主管国库支付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部门领导。

(二)密钥管理。国库支付应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支付系统密钥、开机密码等,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定期更换口令,防止泄密。

(三)使用权限管理。办理国库支付业务时,出纳使用操作员密钥,根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将支付信息录入国库支付系统;复核人员使用复核员密钥复核国库支付信息,复核无误后提交支付。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管理制度》苏信院财〔201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