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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数:

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

苏教财〔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省属院校(以下统称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加强政风险防控,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内部控制实施指导思想:以大学章程为准绳,以全面执行《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突出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活动运行流程、制衡机制和措施,规范学校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全面推进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衡和监督体系,促进学校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内部控制主要目标:确保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确保学校资金、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学校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实施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科学规范。学校应当全面建立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校内所有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全过程,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内部控制嵌入经济活动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学校应当重点关注预决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等重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含所属法人单位),细化经济活动运行流程,明确关键岗位、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共同治理,有效制衡。学校应当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与党群的相互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基本要素

第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包括内控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和重视内控环境建设,内控环境一般包括发展规划、治理结构、人力资源、校园文化等。

(一)发展规划。学校在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重视涉及经济活动的规划内容,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发展规划有效实施。

(二)治理结构。学校应当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明确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等,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人力资源。学校应当重视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的人力资源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科学合理制定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能力框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

(四)校园文化。学校应当积极开展符合本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为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准确识别经济活动的重要风险。学校风险评估分单位层面风险评估和业务层面风险评估:

(一)单位层面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编报情况等;

(二)业务层面风险评估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经济合同管理、所属法人单位管理等方面。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校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收集和传递与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学校内部以及学校与外部之间有效沟通。

(一)学校应当明确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需求,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加工、报告和传递流程,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二)学校应当重视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健全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信息处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促进经济和业务活动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内部控制中的支撑作用。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学校应当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二)学校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加快内部审计标准化建设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实行审计问题清单制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制,督促问题整改和管理建议的落实,提高审计工作效能。

第三章 控制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方法是指为了将经济活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根据内部控制原理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风险点选择的措施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学校应当通过内设机构或岗位分设的方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授权审批控制。学校应当全面梳理各项经济活动的审批权限,明确、合理设置校内机构或岗位办理经济活动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和相应责任,编制经济活动权力清单,规范审批流程。学校内设机构或岗位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控制。学校应当按照权责对等、各司其职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组、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预算控制。学校应当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分解落实到学校内部各部门,预算要覆盖到学校内部各层级单位,覆盖到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要明确校内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

第十六条 会计系统控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高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从业人员,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财产保护控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学校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十八条 单据控制。学校应当明确界定校内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单据,并严格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控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控制。学校应当建立和实施经济活动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涉及经济活动的部门和岗位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通过全面梳理预决算、资金、资产、采购、工程项目、经济合同、所属法人单位等经济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建立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构建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权力运行。

(一)分事行权。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 。

(二)分岗设权。对涉及经济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三)分级授权。对校内各管理层级和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四)定期轮岗。对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学校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学校应当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其评价结果应当与个人考核挂钩,实行追责问责,促进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开制度,公开内部控制相关信息,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所属法人单位的监管,对不同类型的所属法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同的经济监管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委派、会计报表审核、内部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等。学校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法人单位的监管,维护学校及出资人权益,规范其经济行为。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校(院)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学校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成立由党委书记或校(院)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成立或明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组成的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及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每年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做出客观评价,并于 6 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学校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财务、纪检监察、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管理和审计等部门在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监督检查中的职责权限,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与干部考核、追责问责相结合,并将监督、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性,促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本指南及配套指南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省属高校、中专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经济活动。市县属高校、民办高校及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