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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派员赴城市学院召开“教育经费管理年”专题会议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4-01   浏览数:

7月6日上午,财务处何婷、徐广兰和张立功三名同志赴城市学院,共同就“教育经费管理年”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政策进行宣讲和答疑。

会议首先指出国家教育部将今年列为“教育经费管理年”,不断加大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国家审计署将在明年抽选部分省内高校进行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同时教育厅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各高校“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管理的要求,结合城市学院目前实际情况,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科研经费需实行预算管理,事先编制经费使用明细,报系部及教务处审批,财务处将根据审批后的预算表进行项目开支。横向课题可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列明支出项目明细,如合同中未列明的也需编制预算表。

2、横向课题中通过合作单位以“协助费用”套取资金行为的属于“小金库”范畴,与第三方单位合作应签订三方合作协议,避免审计风险。

3、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列支,不得利用他人名义套取资金,报销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时应附工作量说明。

4、规范科研项目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出席会议、培训需附通知,购买办公用品需附清单。

5、严禁购买预付卡,如购物卡、汽油卡、电话卡、书卡等,杜绝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个人消费、旅游、娱乐等无关支出。

6、加强科研资产管理,购买超过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填报物资采购审批表,购买的资产应在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无论横、纵向课题,科研经费只要汇入学院即属于国家财政资金,须按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不得随意处置。

7、横向课题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课题经办人应向财务处提供双方签章的正式合同文本、对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并来财务处填写“发票开票申请书”,由财务处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或技术开发的名义向对方开具正规发票。应交税金为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开票额/1.03*3%,城建税=应交增值税额*7%,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额*5%)。

8、对外单位汇来的无主科研和对外合作收入,在财务处网站首页新增了“款项认领”专栏,请相关课题负责人自行认领款项。

9、做好教职工及学生发放表的核对工作,避免因工号、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不符造成发放失败,增加工作量。

10、学生活动经费采购物品需附活动方案、采购清单等。

11、办理个人借款要附借款依据(招生和考证鉴定费借款除外)。

12、教职工报销时,报销项目要填全,发票原件等原始报销凭证不得涂改,发票金额有涂改的必须退回重开,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13、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网上银行自主缴费及银行托收的宣传工作,提高收费效率,对于缓缴的学生要及时提供缓缴申请表,以便财务处备案。学生卡号变更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

14、规范考证培训项目的收费审批流程,每年3、10月统一办理新增考证培训项目物价备案工作,对于结束的考证项目要自行核对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15、外聘老师兼课金、劳务费等必须按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分月发放,以合理避税。

16、应严格按照预算循序使用经费,不得年终突击花钱。

城市学院参会人员一致表示:此次会议开得很好,使他们及时了解到新的财务政策、法规,今后会按照学院各项规定执行。部分老师就关心的问题,如外聘老师兼课金的发放、科研经费劳务费等问题提出疑问,财务人员一一做了解答。 另外,财务人员就城市学院目前新开展的医护培训项目,针对合作模式、合作协议、学费标准、上课场所及师资等问题,详细咨询了有关人员,邵院长等一一做出了解释。双方充分交流,取得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