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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数:

   

            江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苏财综〔202045

─────────────────   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省级有关预算单位、用票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


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力争在 2020 年底前全面实现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现将《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 号,附件 1)转发给你们,并就全面推进我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启用全国统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2020 7 1 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具体包括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1)、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 22)、江苏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 23)、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 24)、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 25)。其编码规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 号)和《关于我省全面启用财政机打票据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苏财综〔201913号)规定编制。

2020 年底前,未实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继续使用现有纸质医疗收费票据2021 1 1 日起,我省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电子和机打);同时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电子、机打、卷式)停止使用。请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旧版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衔接工作,合理安排新旧医疗收费票据印刷。


二)做好系统建设、改造和对接


1.统一对接模式。省财政厅统一构建全省集中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省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与省平台对接,实现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是三级医疗机构与省平台直接对接实现开票;二是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县(区)级卫生健康系统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省平台间接对接实现开票。

2.合理配置设备 按照省财政厅明确的设备标准和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健康部门自行采购配置。本着节约资金、利旧原则,鼓励支持单位利用现有设备开展业务。

3.明确建设费用 省财政厅负责省平台建设的设备投入、软件开发和对接业务,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负担。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对接报文规范(附件 3)自行进行系统改造,并负担自身系统建设费用。

(三)明确各方职责


为落实部门职责,便于管理,省平台中增加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医保)管理功能,明确管理权限和数据共享权限。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管理和职能分工明确工作要求,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现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全覆盖。


1.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行分级管理;设区市、县级财政直接向省级财政申请电子票据,区财政部门向设区市财政申请电子票据。

2.卫生健康部门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或通过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省平台对接;同时,做好本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改造加快实现与省平台对接。

3.医疗保障部门 省医保局要做好全省统一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省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含其他省)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省财政厅,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未完成系统对接时,暂可通过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http://einvoice.jsczt.cn)或扫描二维码方式,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并将报销入账等信息反馈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平台)。各级医保部门确保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并健全相关内控制度,防止电子票据重复报销入账。

4.医疗卫生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

加快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三级医疗机构实现省平台对接,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确保按时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四)积极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试点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与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试点,按照财综〔201929 号文件规定,选择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开展报销入账试点,促进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化应用,打通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的“最后一公里”。

二、规范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填列


1.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时,按照财综〔2019


29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填列所涉及的门诊、住院医疗收费项目及其明细项目。填列顺序是填列本次发生的全部收费项目,其次按照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明细项目较多时,应将全部明细项目列入江苏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

2.“其他信息”栏项目在财综〔201929 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个人账户余额”、“支付方式”两个项目,并在“其他支付”项目下增列“大病保险支付、其他保险支付、医疗救助支付(发生支付金额时显示)”明细,详见附件 26。新增项目信息含义和内容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医保、卫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解释。


3为规范我省医疗收费项目,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全社会“流转”,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牵头建立全省医疗收费项目库和“其他信息”栏项目库。需增加个性化其他项目信息,由当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审批后,统一增加至“其他信息”栏项目库。

三、强化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与对接工作,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各地工作方案在 7 20 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12020 6 月,省财政厅完成省平台建设。


22020 7 月,完成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开票系统与省平台对接,启动南京市高淳区、常州市钟楼区、盐城市盐都区县级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省平台对接试点;10 月完成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开票系统与省平台对接;12 月完成县级三级医疗机构开票系统、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省平台对接。

32020 10 月,完成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平台)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实现我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


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42020 12 月,完成全省统一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省平


台对接。


52021 1 月起全面实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强化力量配备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相关业务系统(平台)安全稳定,满足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业务管理功能需要,保障系统建设、对接和运行维护人力配置需要。

(三)增进沟通交流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缴款人以及入账报销单位沟通,有序推进改革,及时解决和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省财政厅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省卫健委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省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宣传,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