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规定
1.原则上奖励核发至二级(参赛)部门,由参赛部门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决定分配比例。分配方案需报分管院长审批。
2.未立项申请的竞赛获奖,由获奖项目的二级部门提交获奖等级认定申请表,由学校按程序进行认定。
3.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解释权归教学与科研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