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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学考试 “专接本”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自学考试 “专接本”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简称“专接本”)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专接本”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考试院(苏教考〔2008〕14号、苏教考自〔2008〕26号、苏教考〔2004〕1号、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苏教学〔2003〕4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专接本”工作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院领导

    副组长: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

    成 员:继续教育学院“专接本”项目负责人、各院系“专接本”项目负责人

    2.各院系工作小组

    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专接本”项目工作小组,指定“专接本”项目负责人,负责“专接本”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工作小组名单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二、“专接本”工作管理职责

    (一)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根据省教育厅、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按照“专接本”工作流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2.负责搭建继续教育平台,开通适合我院各院系学生的继续教育渠道,加强与主考本科院校的沟通联系,与合作本科院校签订“专接本”办学协议,并统筹协调全院“专接本”管理工作。

    3.负责对各院系“专接本”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考核,负责分析总结和解决“专接本”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4.负责组织向主考院校申报所需开设的专业及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5.负责规范各院系“专接本”招生宣传工作。

    6.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包含学籍管理系统的运行、学籍注册、学籍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办理、发放等工作。

    7.负责做好教务考务管理工作,包含教材汇总征订、发放,考试科目的采集管理、报考信息系统录入管理等工作。

    8.负责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配合学院财务处做好各项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各院系年终分成结算工作。

    9.负责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无锡自考办、各主考院校组织的“专接本”工作会议,并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各院系。

    10.负责做好“专接本”教育教学监管工作,负责做好“专接本”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11.负责搭建各院系与主考院校、兄弟院校沟通的桥梁,提高学生课程通过率、毕业率和学位授予率。

    (二)各院系工作职责

    1.负责在本院系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生中,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2.负责按照省教育考试院“专接本”报名规定和我院“专接本”相关政策,做好学生报考条件的初审工作。

    3.负责“专接本”任课教师的聘任工作,负责聘任责任心强、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原则上任课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负责“专接本”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表编排、教材征订计划上报、教学安排、课堂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控制等。

    5.负责制定学期“专接本”教研活动计划,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备课、组织教师参加主考学校开展的教学研究活动, 提高学生课程通过率、毕业率和学位授予率。

    6、负责做好报考科目的统计、报考信息的录入、费用的收取、准考证打印、学生各项材料的填写及审核等工作。

    7.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报主考学校备案。

    8.负责配备班主任,负责“专接本”学生的管理工作。

    9.负责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专接本”收费标准,做好本院系代办费明细及结算表的制单,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10.负责未按期毕业“专接本”学生的后续管理工作。(如为学生办理续考、转考等报名工作)

    11.负责主考院校来我院教学检查期间的接待安排等工作。

    12.负责“专接本”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等管理工作。

    三、“专接本”收费管理

    1.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专接本”学费。按照省、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代办费收取,每年结算,多退少补。

    2.除按照规定上交自考办和主考院校费用外,剩余费用由各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按照8.5:1.5的比例进行分配,兼课金、班主任费等费用在各院系分成中列支。

    3.财务处建立“专接本”相关费用的专项账户,负责收取、支出、结算并监督管理。

    四、附则

    1.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组织开展自学考试“专接本”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信院教〔2011〕21号)同时废止。

    3.学院组织其它类型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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