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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档案局颁布《江苏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 来源: 点击:
  

苏教规[2012]5号

发布:省档案局社会事业处  

  近日,省教育厅、省档案局联合发文,颁布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体现高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办法》的颁布施行,是促进新形势下江苏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江苏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法规依据,对于加快推进江苏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深化高校档案工作内涵,开创江苏高校档案工作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档案的利用与公布、条件保障、奖惩规定、附则,共七章六十条。《办法》依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结合江苏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力求体现政策的延续性、针对性、操作性、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江苏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管理职责、条件保障以及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等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办法》强化了高校档案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了人、财、物和体制、机制独立保障;强化了高校内部自上而下及各部门、各院系的档案意识和档案责任,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等内容彰显了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价值;强化了“以人为本”和档案人员队伍建设,确保档案人员权益和应该享受的劳动保护;在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前提下,体现“分级管理”和“程序合作”理念,从而强化了档案管理模式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强化了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高校档案文化建设与传播,发挥其在大学文化传承、引领和创新建设中的作用;强化了高校档案资源、利用与安全“三个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推动建立全新的高校档案工作格局,明确新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实现高校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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