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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办产业财务工作,完善企业监管与内部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和规范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是指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适用于学校投资的无锡苏信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无锡精智模具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协助公司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指派财务人员管理各项财务工作。公司应为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支持。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四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学校分管公司校领导、公司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组成的各级经济责任制管理体系。各级经济责任主体应按照一级管好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落实经济责任贯穿于公司财务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 经济责任是指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有关经济活动的行为与结果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分管公司校领导、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的经济运行情况分别负有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是校办产业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全年经营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并监督全体员工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对逾期的往来款及票据落实催缴责任。

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当原始凭证不满足财务审核标准时,经办人应补充书面说明或证明;接受各类审计检查时,经办人对所经办业务负有解释义务并承担经办责任。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从合同审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到存档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体系。

对外经济业务发生前应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文本,明确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应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到期需要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的签订应由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采取逐级审批的原则。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经济业务的发生,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合同审批权限至公司法人,由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人签署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合同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权限至分管公司校领导,由公司法人签署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按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权限至校长,并由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由公司法人签署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涉及公司事项的,公司应以第三方签订合同,并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后,按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审签。

财务人员根据经办人提交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依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收支结算业务,并将经济合同副本留存公司财务部门归档。凡应签署合同而无合同,或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的经济业务不予结算(除服务和维修外)。

第八条 财务票据及印鉴管理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公司未开的各种发票、收据等空白财务票据必须由财务人员统一领用、集中保管。公司不得另行印制、使用脱离财务监管的财务票据,不得打白条收款。严禁违规对外虚开、代开发票,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销。

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财务印鉴必须由财务人员统一保管、规范使用,严禁私刻印章或以公司其他公章代替财务印鉴使用。

第九条 货币性资产管理

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支票、汇票、本票等银行票据,印鉴、密钥、密码、加密器等银行支付工具必须由财务人员保管和使用,并严格履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严禁同一人或无关人员拥有货币资金记账、出纳、审批与授权环节的全部权限。

单笔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各项收支须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票据结算对公转账结算,3000元(含)以下可通过公务卡报销或直接以无现金报销,并提供个人垫付因公款项的相关依据。经办人在收款时应要求对方单位将款项直接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若收到现金或银行票据的,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交财务,严禁中途转存个人账户或拖延上交。

公司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本公司基本结算账户,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异地销售等特殊原因需增开账户的,必须通过学校财务处向银行申请开户。

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各类货币性资产进行盘点对账,确保账实相符。对长期挂账、收回可能性较小的应收往来款应酌情计提坏账准备并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并已计提坏账准备的,由相关人员提供依据并按程序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管理

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非货币资产的计划采购(设备采购严格执行学校采购流程)、研发制造、库存管理和台账登记等各环节的工作,建立健全非货币资产的管理制度。

1.存货管理

公司外购或自制的存货(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必须在履行验收入库手续后,由资产(仓库)管理员填写存货入库单并送至财务处入账。资产(仓库)管理员应同时登记存货账簿备查。

公司应每月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并报送盘点表到财务处,发现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报公司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财务据此作账务处理。长期积压的存货应及时清理并收回残值上交财务。

2.固定资产管理

公司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必须在履行验收手续后,由资产(仓库)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并送至财务入账。资产(仓库)管理员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备查。

固定资产统一按房屋及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运输设备5年、办公设备3年、净残值率5%、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新办公司如确实需调整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应由公司负责人签发书面文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公司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由财务人员监盘,发现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报公司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财务据此调账。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收回残值上交财务。

各公司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3.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公司外购或自制的无形资产,必须在履行验收手续后,由资产(仓库)管理员填写无形资产入账单并送至财务入账。资产(仓库)管理员应同时登记无形资产台账备查。

无形资产统一按10年、无净残值、年限平均法摊销。新办公司如需调整摊销年限或净残值应由公司法人签发书面文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4.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得擅自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不得为校外企业提供担保或借贷款项。对外投资或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资、合营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以公司国有资产作价对外投资或发生债务重组(债转股)新增投资的,应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5.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的各类非货币性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报废损毁、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报公司法人批准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负债管理

1.流动负债管理

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各种应付账款及应交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公司每年底应对流动负债的结构、增量进行评估,避免财务杠杆过高影响资金周转和短期偿债能力。

2.长期负债管理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必须按程序批准后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公司不得自行办理借贷业务,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公司每年末应对账龄3年以上的往来欠款进行集中清理,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付款或结转营业外收入。

第十二条 收支管理

1.收入管理

公司经营性收入应由经办人持合同、出库单、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按合同实际结算金额在财务入账并开具发票或收据。

非经营性收入应由经办人持固定资产处置清单、盘盈资产入账单、财政或上级拨款单等原始凭证按实际获得的货币资金或实物折价收入全额在财务入账并开具票据。

公司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真实地报财务入账,严禁任何人擅自截流、转移、私分收入,禁止公司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调节收入。

公司每年年终应组织各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的收入预算,资产经营公司应汇总子公司下年度收入预算报董事会审议,综合当期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和经营战略等多种因素合理预计公司来年的收入指标。

2.支出管理

公司应建立全成本管理模式,实现精细化的支出-成本-费用管理。业务招待费支出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实际营业额的5‰。

公司职工薪酬标准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聘用协议未予明确的,由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研究决定,各公司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补福利。

公司差旅费报销参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事项的通知》执行,所有支出必须由公司法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账。

经营性支出应由经办人持经审批的付款申请单、合同复印件、计划采购审批单、入库验收单、银行扣款证明、对方正规发票或收据、职工薪酬发放表等原始凭证按合同实际结算金额或薪酬发放金额全额在财务入账并办理支付手续。

非经营性支出应由经办人持经审批的付款申请单、捐赠回执、坏账核销证明、法院判决执行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资产盘亏处理文件、对方正规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按实际发生的货币资金或实物折价支出全额在财务入账。

公司的各项支出应当及时、真实地报财务入账,严禁任何人故意虚构、夸大或以假发票骗取支出,禁止公司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调节支出。

公司应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增加成本管理意识,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并归对相应科目。不得乱挤乱摊成本。

公司每年年终应组织各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的支出预算,资产经营公司应汇总子公司下年度支出预算报董事会审议,按以收定支、分类汇总、集中统筹的原则,合理预计公司来年的支出限额。

第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管理

所有者权益包括学校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年度税前利润应当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后利润转入利润分配并提取盈余公积。全资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按利润分配方案向资产经营公司分配利润;资产经营公司应与学校按相关政策签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控股公司按当年股东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第四章 审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支出逐级审批制度。一次性用款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需经各公司负责人审批;一次性用款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含100000元)的,需经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审批;一次性用款在100000元以上的需经学校分管公司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应分别设置出纳、会计审核制单与复核岗。审核制单人员负责对经办人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审核、记账、核算,再由复核人员对所有凭证进行二次复核。公司出纳负责定期与主办会计核对账目,并与主办会计共同盘点库存现。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将不定期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落实和日常经营的绩效等进行评价,为公司年度经营审计提供财务数据与会计档案。公司法人代表对所有送审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上报教育厅财务决算报表及利润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财〔20121《无锡苏信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财〔20175及《关于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机电设备厂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苏信院财〔2014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