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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数: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校统筹、二级学院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形成人人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省政府及教育厅的就业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按省招生计划录取、报到、培养的,具有全日制学籍,并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三年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是指我校毕业生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经过学校推荐、自主择业或自主创业,由国家统一派遣,能依法从事某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职业。包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处于见习期,用人单位出具统一《毕业生就业证明》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升学深造的;毕业生应征入伍的。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应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学校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到基层生产、建设与管理一线去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服务、师生共同参与的民生工程,学校在组织机构、专职队伍、工作设施、专项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在学校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全校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不少于全年学生收费(按公办学校正常收费标准计算)总额的1%,并确保专款专用。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及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就业工作、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有: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审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方案。

2.协调校内各方面的资源及关系,解决就业指导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指导招生就业处工作,审定二级学院就业工作评估考核结果。

4.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就业形势,开展与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为:

1.制订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年度就业工作指导意见。

2.负责按时统计上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用人单位及时发布全校毕业生资源信息;按照省教育厅、省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指导做好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

3.采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发、采集、整理、储存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督促二级学院对需求信息作出及时的处理及反馈工作。

4.组织全校综合性的校园就业洽谈会、双选会等毕业生招聘活动。

5.主动服务学校专业建设、教育管理等工作,建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

6.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就业服务和就业专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生权益保障、就职面试技巧、形势政策等教育活动,组织全校的就业教育竞赛活动。

7.代表学校协调、督查二级学院就业日常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

8.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制订毕业生派遣方案;办理毕业生派遣、改派手续,发放、登记已派遣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寄送毕业生档案。

9.进行全校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改革研究、经验总结、成果推广,为学校招生工作、专业建设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10.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跟踪调查,建立优秀校友、创业毕业生信息库。

11.维护学校就业服务网站,积极开展网上预约、远程招聘、就业咨询等信息服务。

12.完成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就业专职辅导员为小组成员。人员如有变动,须在每学年开始前调整到位。

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学校的有关制度、政策和指导意见,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协调本学院资源及关系,决定就业指导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监管就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配合学校开展就业工作评估考核工作。

4.分析研究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配备负责就业工作的专职辅导员不得少于1名,各二级学院应为专职辅导员开展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就业专职辅导员主要是协助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在招生就业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管理与服务。具体职责为:

1.起草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计划和总结。

2.开展就业教育、讲座、竞赛、咨询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学院安排的就业教育。

3.指导班主任进行毕业生就业安全管理和就业服务,做好本学院就业考核工作。

4.指导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和创业项目申报工作。

5.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生源调查、统计和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6.采集、发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组织招聘报名、面试活动和上岗就业,及时做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沟通工作。

7.做好就业数据汇总、上报工作,以及学校发布的招聘信息反馈工作。

8.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审核、报送《毕业生就业协议》。

9.组织毕业生班班主任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和优秀校友、创业典型征集工作。

10.参与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定、文明离校教育、离校手续的办理和档案审核移交工作。

11.参与二级学院就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稳定的就业(实习)基地。

12.完成二级学院领导或招生就业处交办的任务。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的权利:

1.享有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及应聘的自荐和被推荐的权利。

2.享有学校及二级学院提供的就业教育、服务的平等权利。

3.享有了解学校、各二级学院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的权利。

4.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派遣、改派和档案转移等服务。

5.享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的义务:

1.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实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2.及时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准确表达自己的就业意向。

3.遵守上级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在遵循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下,服从学校和二级学院的合理就业安排。

4.接受学校、二级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创业培训,修满相应的学分。

5.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并按时反馈到二级学院。

6.就业(实习)期间应安心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注意人身安全,自觉维护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声誉。

7.毕业之前应与所在二级学院保持密切联系,接受正常就业实习管理。

8.毕业时自觉按学院的安排准时返校,参加毕业典礼,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做到文明离校。

9.毕业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同意。

10.因故未能在毕业前派遣,之后需要办理就业手续的,须提前向学校或二级学院预约,以保证按时办理。

11.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就业教育指导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是顺应毕业生就业市场化趋势,促使毕业生正确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和顺利实现就业,由学校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系统教育活动。主要内容有职业生涯规划、择业观念、职业道德、权益与保障、就业形势与政策、就业程序与择业技巧等;主要形式有课堂普及性教学、专题讲座或报告会、就业相关竞赛活动等;实施人员主要有专任教师、就业专员、杰出校友、用人单位专家等。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贯穿于人才培养和就业工作的全过程,按年级分阶段推进。招就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基础》必修课程的教学;引进或开发以学生自学为主的网络辅修课程和职业倾向测试服务;各二级学院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在二年级学生中安排行业发展与就业形势、就业程序和政策、企业文化、毕业实习动员等讲座或报告会;团学组织负责开展就业相关竞赛活动。各类教育活动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学习结果计入个人学业学分或素质学分。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通过网络或电话,提供面向全体毕业生的咨询服务,各二级学院就业专员及毕业班班主任负责解答或上报本院或本班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限时办结。

就业工作程序和规定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生源审核、就业推荐材料制作发放、毕业生供需信息收集与发布、就业双向选择活动、毕业实习指导、收交审核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就业派遣与离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等。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毕业当年15月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7月初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的)。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校企合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实习,须由毕业生申请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审核,是整个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毕业生本人填写相关调查表,二级学院对照当年录取名册核准毕业生基本信息,并将毕业生名单和统计数据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成为本届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依据。一般安排在毕业学年度的初期进行,未进入省毕业生数据库的学生将不能正常派遣。

第十九条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是省就业主管部门推进毕业生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毕业生图像信息也被用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查询和就业推荐表等方面,是毕业生毕业、就业的基础信息。一般安排在毕业学年度的初期进行,未参加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的时间段进行图像采集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自行补办。

第二十条 正确有效的用人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招生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地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收集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并负责审核信息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环节,要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校园内双向选择洽谈会、单位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以及各地人才服务机构主办的洽谈会、招聘会等。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专栏、网络、电话等)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并做好需求信息的跟踪、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益和“优生优荐”的原则,主动、热情、无偿地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服务,不得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参加学校或社会组织的招聘活动,须持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成绩档案表》,按招聘规定的条件、程序参与洽谈、面试、笔试等环节,一经录用须按规定到用人单位就业。擅自毁约的毕业生,学校将不予再次推荐就业。

有下列三种情形可向学校提出更换就业单位:

1.实习单位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变(如倒闭、紧缩性裁员、变更经营场所等);

2.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急需毕业生改变就业单位予以帮助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法适应现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五条 凡被用人单位录用,必须按要求准时到用人单位就业实习,期间保持与学校的密切联系,服从用人单位和学校的管理,认真实习,勤奋工作,维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声誉。实习期间,因实习生个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设备损坏或其它经济损失的,由实习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校推荐或自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将列入年度毕业生就业计划,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与档案转出等就业手续。

截止毕业派遣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派遣回家庭户口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参与当地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或者继续自谋职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月下旬办理派遣手续;截止到1231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统一派遣到家庭户口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无用人单位录用或升学深造的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由本人申请后,毕业2年内可留在学校,期间继续由学校推荐或自主择业,签订就业协议或收到升学通知收后再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后三周内由学校寄送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有问题,通过学校就业服务网查询档案去向,也可与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二十九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及所在二级学院的意见;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接收单位的有效退工函;

4.与新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5.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就业材料与使用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出具、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权威证明,是毕业生求职应聘的正式凭证,由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学校统一审核盖章后发放,原件每人一份。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省就业专网注册、填写本人信息,二级学院初审毕业生信息并填写推荐意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有遗失,需由毕业生本人登报声明后,方能到招生就业处补办。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建议方案的凭据,与《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配套使用,就业协议书遗失、损坏或解除协议,须由毕业生提交申请报告,经二级学院审查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补领或换领。

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双方通过协商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反协议方将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协议书一式二联,由协议双方各执一联,其中学校收取毕业生联复印件,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凡毕业时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的,所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就业报到证》是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学校安排在正式毕业时随同毕业证书一同发放。

已毕业但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可在签订协议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按省就业部门规定,所有在毕业时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须在毕业当年12月份前办理结束,个别特殊情况可通过个人申请,在毕业两年内按需要派遣。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是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入党(团)情况、在校奖惩情况、就业情况等的学籍档案,在毕业时由学校移交给就业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材料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档案的移交,必须进行登记,之后通过邮政机要通信途径或派专人送达,并附上档案收到回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寄回回执;不允许毕业生个人携带档案。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1.中学(中专)阶段的档案材料;

2.普通高校新生情况登记表;

3.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4.在校学习成绩档案表以及计算机、英语、专业技能的等级证书复印件;

5.毕业生体检表;

6.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的志愿书、申请书材料;

7.奖励与处分文件复印件;

8.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存档联)。

就业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地把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形成良好的就业工作机制,学校制订《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对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就业工作考核由学校就业工作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分上半年、下半年两个阶段。考核结果与就业专项奖励、二级学院年度工作、二级学院次年招生计划挂钩。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苏信院学招就〔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