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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校内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江苏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四年行动计划(2019-2022年)》(苏财绩〔20195号)以及《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苏财绩〔2019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绩效管理的所有预算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 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 责任追究原则。始终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理念,强调项目单位支出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单位和部门,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 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职工公开,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领导小组下设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由财务处、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及评价,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等。

第六条 财务处职责:协助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跟踪预算执行;根据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编报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每年完成自评报告等工作,并负责归口单位的绩效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第八条 执行单位职责:按规定完成编报各项目支出和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每年完成自评报告等工作;接受各级部门绩效检查,并按要求整改、落实。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定长期、当期(年度)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等。

第十条 绩效目标根据目标设定对象可划分为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其中,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根据管理层次不同,分别由各部门或学校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项目承办单位填报。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各部门或学校预算、职责、发展规划、支出内容等有效衔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项目的目的、成果、内容以及预算等有效衔接。

绩效目标根据目标设定时限可分为当期(年度)绩效目标、长期绩效目标和绩效总目标。项目总目标可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设定;长期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与当期(年度)绩效目标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制定绩效指标。绩效总目标可分解为多个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对应一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各学院、职能部门要结合绩效指标框架,选择合适项目特征或部门实际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预期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即一级指标的子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效益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指标。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编制原则:

() 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能够充分、恰当反应目标的实现程度。

() 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的核心指标。

() 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 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 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 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于绩效目标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当准确定义、清晰解释。

第十三条 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各部门在填报绩效指标值,应当同时明确绩效标准。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将汇总整理后的绩效目标报送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到各学院、职能部门进行调整、落实。绩效目标由上级部门审核后,随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结合各类项目和单位的绩效目标、指标设定情况,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将指导各部门逐步完善学校预算支出绩效指标体系,供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编制者选择使用。

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务处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后报送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并将上级管理部门的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项目执行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应将审核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管理。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应定期对各部门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提出的项目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项目绩效目标,按程序审批后才予以安排经费。

绩效评价指标的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主要通过设立绩效评价指标来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比较。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决策、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以及产出、效益、满意度等。

() 个性指标是针对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共性指标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会同各部门制定。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考虑到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适用性和可比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制订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样表),其中一级指标、二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三级指标由绩效评价组织者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第二十二条 结合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及考评情况,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将逐步建立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分类指标库,供各类绩效评价实施者选择使用。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通过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并按照一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同项目实际绩效比较后完成。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 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 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 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 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 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 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 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各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绩效评价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确定绩效评价实施方式(自行开展还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实施单位;

()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 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原则上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评审;

() 绩效评价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 绩效评价实施单位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 绩效评价实施单位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八条 自行开展绩效评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 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 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 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 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 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摘要;

() 项目基本概况;

() 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 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 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评价结束后两周内将绩效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职能部门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将评价结果汇总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项目执行单位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提请调减该项目预算或取消项目;评价结果好的,提请优先安排,并适当给予激励。

第三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应措施,会同审计处、纪委办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整改到位,逐步改进绩效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所管理的项目经费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年度工作的必要公开事项,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并作为重要依据。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力,绩效执行及评价结果较差的主要责任人,由相关部门实行追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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