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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信院财〔2018〕6号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25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行为。学校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学校零星基建、修缮工程的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三)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四)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四条财务处应参与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合同审批、集体评议、筹资贷款、审核支付、竣工结算与财务决算、基建投资结转固定资产成本、基建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等工作,协同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共同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并负责基建项目收支核算。

第二章 概预算与基建资金管理

第五条学校新建基建主体工程必须获得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可行性研究批复。如工程概算发生重大调整,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获得调整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基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处协同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根据已签合同等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结合对工程建设进度的预测细化编制年度基建预算。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零星工程建设、维修计划编制年度零星基建、修缮工程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基建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银行贷款、校外捐助等。基建项目需要贷款时,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基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基本建设额度应控制在当年计划投资额度之内,单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和开支范围控制在批准的计划总投资范围内。

第三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九条建设成本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二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学校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七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全部缴回国库。

第四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后勤处是学校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纪要等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结算金额的确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实际建设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准备结算申请材料,经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后勤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确定当期工程进度款。

(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的,以审计报告或审定单上的审定价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项目竣工结算价中含有甲供材的,财务处、后勤处应协同办理甲供材超(欠)供对账并编制财务结算总表,结合审定价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三)甲供材结算。甲供材实际结算额凭送货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后勤处会签的《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货物收货(验收)单》(一式三联)确定。

(四)待摊投资结算。勘查、测绘、检测、设计、审计、监理等委托业务的付款金额按合同条款确定;白蚁、人防、防雷、审图、规划等政府规费的付款金额按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五)零星基建、修缮工程结算。竣工结算价达到审计处送审标准的零星基建、修缮工程以审计报告或审定单上的审定价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无须送审的零星基建、修缮工程凭后勤处、使用部门认可的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六)质保金结算。基建工程、甲供材、待摊投资、零星工程的质保期满后,质保金付款金额按质保期验收情况结合合同条款确定。后勤处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并在发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结算流程。

(一)工程、甲供材、待摊投资的结算金额确定后,后勤处经办人应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付款申请单》,连同合同、发票及其他必要附件送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二)零星基建、修缮工程的结算金额确定后,后勤处经办人应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报销单据封面》,连同合同、发票及其他必要附件送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三)质保金的结算金额确定后,后勤处经办人应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质保金付款申请单》,连同合同及其他必要附件送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四)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未明确结算方式的,财务处可在网银、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中任选一种或几种进行结算。大额款项优先选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所有基建项目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预付款结算。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二)凡是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五条凡合同签订后发生结算单位、时间、方式、系数、总价及其他违背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内容的重大变更(10万元以上)的,应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提出建议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合同,但不得凭会议决议更改或重新解释原合同条款。按系数单价结算的合同,实际结算时因特殊情况发生微小变更(不超过10万元)但不违背合同条款原义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评议后根据会议决议结合原合同办理结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审核项目结算资料、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时,发现结算材料缺失、手续不全或存有疑义的,有权要求项目经办人补充材料、做出书面解释或不予通过审核。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应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并进行财务分析,为下年度基建预算编制和新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完成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账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后勤处、审计处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建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应积极配合施工、监理和审计单位推进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处应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财务结算总表、基建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会同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基建投资结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学校使用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七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三十八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第八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条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返还财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审计处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所有基建项目须遵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或委托进行公开招标、市场询价、合同审签等工作,对项目跟标、增补漏项、重大变更等涉及价款结算的特殊事项必须组织集体评议。

第四十四条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废品回收费及其他收入应全额上缴财务处。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4〕10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