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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苏信院财〔2018〕7号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25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创收经费管理,调动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规范创收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教财〔2010〕10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7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各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之外,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依法从事的各类不纳入学校常规的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对外服务活动、各类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收益管理活动等。本办法所称创收经费是指通过上述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包括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向学生和校外人员许可收取的各项费用、从外单位或地方政府取得的补偿费、返还款、管理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不包括学校正常全日制学历教育获得的各项收入、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收入以及横向科研活动的收入(横向科研活动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服务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将应在教学计划内完成的学生考证等列作创收;不得将各类捐赠款、助学款等列作创收;不得以票据到其他单位报销等形式,转移、隐藏应由学校取得的各种收入;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学校分配的事业经费转作创收收入或变相用于创收项目。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部门常规工作,其获取的收入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收入。

第五条 各部门创收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事先通过财务处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并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合法票据。对需要纳税的创收收入必须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税金由创收部门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各部门开展创收活动以及创收收入的分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校、创收部门和创收人三方的利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七条 从创收专项经费中列支的个人劳务费应按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财务处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地方政府取得的补偿费(补贴)、返还款、管理费等参照地方文件执行。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创收经费实行“先收后支、比例分成、分户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所有创收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创收经费支出的审批和监督,全面落实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对创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各部门编制本部门下年度创收活动收入和支出预算,各项创收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创收经费的核算工作,实行专人专岗管理,并做好创收项目的台账登记。凡使用创收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创收项目的立项必须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表》。所有创收经费必须由财务处直接收取或指定专人代为收取,所有代收的创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挪用、私分创收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利用创收收入设立“小金库”,否则将追究创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创收经费支出按学校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创收经费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至少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部门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接受离任审计,并做好创收项目的财务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创收项目分成后各部门留成的创收经费可用于日常管理、教学科研、职工分配等方面,其中20%作为部门发展基金,80%作为部门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支出内容须经各部门(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财务处列入年度预算,不得列支无预算、超预算项目。

1.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部门教学、科研条件,如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各种应用软件以及用于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2)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本部门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进修等。

(3)弥补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预算资金不足部分的公用经费、部门设备保养维护费等。

2.福利基金使用范围:福利基金可用于与创收活动相关的劳务报酬、工作奖励、职工困难补助及福利和业务交流(业务交流发生的相关业务接待费不得突破学校公务接待标准)等。各部门在计划使用福利基金时,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教学工作量与教科研工作量积分奖励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相应的奖励办法、劳务报酬具体发放范围、标准等,经本部门(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人事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交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分配

第十四条 各类培训收入的分配

1.各部门经学校同意后在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使用学校资产的,所收培训费收入的10%-15%上缴学校(使用学校设备且占用场地的,上交学校15%;不使用学校设备、仅占用学校场地的,上交学校10%),剩余归办班部门;涉及耗材的并入培训费收入一起收取,按上述提取比例分配。所收住宿费全部上缴学校。

2.各部门经学校同意后在校外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不使用学校各类设备的,所收培训费收入的5%上缴学校,95%归办班部门。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自学考试“专接本”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教〔2015〕13号)文件履行专接本项目的管理职责。专接本项目收费扣除按规定上交主 管学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15%上缴学校,85%归办班部门。各部门(二级学院)获得的分成,20%计入部门发展基金(后期发生的上交主管学校的考试费从其发展基金列支),80%计入部门福利基金。

4.各部门在校内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普通话测试等考证项目所收款项扣除应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费用后,15%作为学校收入(教学考试除外),85%由承办部门支付各种费用。上述考证培训的收入,适用本条第1、2款处理。

5.各部门在校内、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班,必须签订联合办班协议,所签协议必须经过学校的合同审核,办班收支费用实际发生时,须在报销资料中附相关合同。上述联合办班的收入,适用本条第1、2款处理。

6.市培、省培、国培、行业培训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在扣除食宿费后,10%上缴学校,90%归承办部门。上述培训项目涉及专家讲座费的,根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评审费、专家讲座费、咨询费发放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7〕9号)执行。对上述培训项目发生的食宿等安排依据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

1.学校投资建设的公共计算机房等设施对学生开放收取的上机费,全部上缴学校。

2.开展对外来料加工等技术服务的部门,总收入的15%上缴学校,85%归承办部门(水电费由承办部门承担,税费由来料加工单位承担)。

3.对于各部门非列入横向科研的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收入, 5%上缴学校,95%直接列入福利基金归管理部门使用;对于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5%上缴学校,5%直接列入发展基金、90%直接列入福利基金归管理部门使用。以上收入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分配比例限制。对研发团队或个人的奖励,根据《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中用于对研发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应不低于整个技术转让收入的50%。

第十六条 学校教室、实验实训室、球类房、体操房、体育场、报告厅、场地、其他设施设备等资产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分配按照学校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的分配

1.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院系、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等部门所收的因丢失、损坏学校财产物资而赔偿的款项,应全额上缴学校。

2.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残值回收、废旧物资的处理收入应全部上缴学校。

第四章 创收经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学校财务处委托创收部门代收创收收入时,创收部门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凡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者一律视同乱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售、印制、购置、借用其他票据。

第十九条 对学生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将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5〕15号)、《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自学考试“专接本”项目创收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苏信院财〔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分配比例表

2.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提成情况审批表

附件1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分配比例表

序号

项目

分成比例(%)

备注

学校

部门

培训收入

1

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含继教院)

15

85

使用学校设备、占用学校场地

10

90

不使用学校设备、仅占用学校场地

2

校外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含继教院)

5

95

不使用学校设备、不占用学校场地

3

继续教育学院专接本项目收入

15

85

部门收入中20%计入部门发展基金,80%计入部门福利基金。

4

校内承办的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普通话测试等所收款项

15

85

其中考证培训的收入,适用本表第1款处理

5

市培、省培、国培、行业培训等所收款项

10

90

涉及专家讲座费的,根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评审费、专家讲座费、咨询费发放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17〕9号)执行。发生的食宿等安排依据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6

校内、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班收入

必须签订联合办班协议,分配方法参照本表1、2

对外服务收入

7

开展对外来料加工等技术服务收入

15

85

水电费由承办部门承担,税费由来料加工单位承担

8

各部门非列入横向科研的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收入

5

95

管理部门收入直接列入福利基金归管理部门使用

9

技术转让收入

5

95

收入中5%直接列入发展基金、90%直接列入福利基金归管理部门使用

10

计算机上机

全额上缴学校

11

学校教室、球类房、体操房、体育场、报告厅、场地、其他设施设备等资产出借收入以及实验室和实训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

按照学校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服务收入

12

由于学校财产物资毁损产生赔偿收入

全额上缴学校

13

国有资产处置的残值回收、废旧物资的处理收入

全额上缴学校

附件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收收入提成情况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收费部门

创收项目

项目代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人 数

项目收入

支出成本

收支余额

分配方案

上 交 学 校

部门发展基金

部门福利基金

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年 月 日

抄送:校领导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 9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