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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数: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8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办行〔2019〕8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企业凡未另行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因公务需要临时到无锡市以外地区(含江阴、宜兴)出差的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赴异地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对外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无锡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月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月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

南京市

苏州市

宜兴市

江阴市

常州市

镇江市

490

380

徐州市

淮安市

盐城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

490

36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月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4

深圳市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月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含会务、培训承办单位,下同)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款凭据。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并由其出具收款凭据。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具体委派出差任务的部门(含地区招生组、科研项目组等,下同)承担或由有关部门分担,不得向无关部门、下级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出差人员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出差人员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如超标准住宿、超批准出差天数、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等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因免费寄宿等特殊原因未获取住宿费发票,但根据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等佐证材料能够核实出差时间和地点的,可按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赴外招生人员差旅费开支按照当年《招生宣传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各级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四条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开无锡市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已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的或由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承担费用的,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缴纳相关费用但主办方明确伙食自理的,期间计发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和相关票据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核,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核。

第二十六条根据组织安排,到无锡市以外地区单位锻炼、挂职人员,期间因学校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归口部门依据学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实施办法》统计核实后给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出差期间借道返乡省亲的,返乡期间的差旅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出差期间的差旅费剔除个人应承担部分后正常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对于差旅费中的一些特殊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进修培训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财〔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附件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所在部门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拟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

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

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审批权限:按学校请假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注:此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