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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防范教育经济风险服务,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内部审计工作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开展工作,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学院内部审计业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学院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帮助解决审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处是代表学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根据国家审计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审计工作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或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处根据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年度财务预算制定、执行和决算;

2.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3.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经济效益;

4.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和使用;

5.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及财务决算,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结算;

7.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8.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9.校企合作项目的履行情况;

10.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与风险管理;

11.中层干部、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2.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处可对学院行政、教学、科研和下属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学院领导关注、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委托审计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处负责制订学院审计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不断地完善。

第十三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能时有下列权限:

1.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4.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学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根据学院领导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审计处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院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确立后,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组成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部门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审计中如有不明事项,审计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向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查询,被审计部门需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隐瞒、弄虚作假。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与被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建议学院对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工作规定》(苏信院办〔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