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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教科研工作,促进我院教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有效、合理地使用教科研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科研经费的匹配

为了保证教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对立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学院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科学类项目均按照1:1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哲社类课题项目均按照1:1.5配套,配套经费在下拨经费的第二年到位,每个项目每年的最高配套经费为10万元。

二、教科研经费的分配

纵向项目(包括院级立项的项目)提取5%管理费(含学院匹配部分);横向项目学院按照合同额度提取3%的管理费,其余为项目研究经费。以上经费分配比例以当年到账经费核算。

三、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办法

项目负责人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时,应包含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后,按确定的经费标准使用,实行成本核算。

1.每一个教科研项目发给经费卡。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分启动经费和后续经费两部分。原则上纵向项目立项开题后可使用研究经费的40%,项目中期验收后使用研究经费的其余部分。

2.用款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与科研处负责人审批;一次性用款在3000元至6000元之间(含6000元)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一次性用款在6000元以上的还需院长审批。

3.结题决算:在项目完成后,递交结题申请的同时,递交《教科研经费支出决算表》,由教学与科研处、财务处进行决算审核,作为项目结题审批的内容之一。

4.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的处理。纵向项目可以从结余经费中提取20%作为结题奖,其它结余经费可用作新项目的预研经费等。

5.横向项目按照双方协议(合同)中规定的预算使用经费。

6.科研人员的所有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纳税。横向项目对方要开具发票的,项目组应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纳税。

7.科研经费的审计:按照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进行审计。

四、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凡利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通过学院后勤管理处批准或采购;所购仪器、设备均属学院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资产设备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在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教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结题后,作为学院财产的仪器、设备,应交回学院。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交流、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和办理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聘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6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9.劳务费:纵向项目可提取不超过10%(含院级项目)的劳务费;国家、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市级示范、重点建设专业,院级重点专业,国家、省、市、院级精品课程,国家、省、市、院级精品教材,可提取不超过5%的劳务费;中央财政、省级实训基地可以从配套经费中支取一定的劳务费;横向项目最多不超过20%。

10.招待费:纵向项目可支出不超过5%的招待费(含院级项目);国家、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市级示范、重点建设专业,院级重点专业,国家、省、市、院级精品课程,国家、省、市、院级精品教材,可支出不超过5%的招待费;中央财政、省级实训基地可以从配套经费中支取一定的招待费;横向项目最多不超过10%。

11.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教学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关于教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苏信院教〔200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