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行政规章 > 正文

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织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数:

学院学生组织活动经费是指学院团费及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活动经费。为加强学生组织活动经费管理,规范经费流转程序,保障经费使用的廉洁高效,根据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和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生组织活动经费由学院预算拨款、团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赞助、个人捐助、有偿商业活动收入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收入组成。团费由团委负责定期收缴。由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包干使用的学生活动专项经费预算拨款不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财务处是学生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部门,团委负责具体指导、执行学生组织活动经费预算。

第三条学生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规范收付流程,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管理

第四条学生会成员预备接受社会赞助款或举办有偿的商业活动前应当向团委主管财务工作的老师如实汇报情况,并报团委书记审核。团委书记审核同意后,在主管老师的指导下方可联系赞助单位或举办商业活动。

第五条学生会接受赞助或举办商业活动需以学院授权的名义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并加盖学院公章。学生会公章加盖学院公章后有效。合同的签订须遵循《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苏信院[2010]14号)。确实无法签订合同、协议的,必须由对方提供正式的赞助金额及用途证明。约定赞助金额应当高于学生会组织该项目的预算支出,不得组织有预算赤字的有偿商业活动。

第六条团费及学生会所获收入应全额上缴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小额收入可每月汇总后一并上缴,但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分赞助款,以特别赞助、回扣分成的形式汇入个人账户。如因特殊情况,个人已收受合同外赞助款的必须上缴财务,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凡未经批准自行联系赞助单位或举办商业活动,未经批准以学院或学生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利用职务之便向对方索取个人利益,签订有偿商业活动协议收入低于预算支出造成收不抵支,个人收到赞助款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收到赞助款不上缴财务坐收坐支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团费使用及学生组织活动经费支出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团费及学生组织活动经费在年度总收入内调剂使用,大中型专项活动经费按项目编制预算。专项活动经费预算由学生会活动组织者在主管老师和团委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充分考虑可能的各项收入与支出,专款专用,避免超支。

第九条团费及学生会日常活动经费由财务处代管,团委负责具体使用,主要用于申请赞助和外联工作发生的公关费、招待费、交通费、通信费、学生赞助奖,组织活动发生的宣传费、印刷费、劳务费、采购费,学生会日常的办公费用及补充不可预知的活动支出。团委应完善支出的内部控制程序,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该部分财务代管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负责。

第十条赞助方指定赞助款用途的或单项活动预算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学生会经办人应按单项活动编制预算,经团委书记审核后送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专项活动借款应当专款专用,全部支出从专项借款中列支,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一条学生会经办人应根据实际支出凭合法的发票、收据或用款证明(背面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名和用途说明),经主管老师和团委书记审核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日常活动经费由团委统一报销,专项活动经费在活动结束后由团委归口后送财务处报销。

经办人无故使用假发票或白条抵账、故意使用与活动无关的发票套取活动经费、活动借款不及时报销久借不还、挪用活动经费用于无关开支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团委负责学生会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活动经费的统计归口、实际支出台账的编制,报销的初审,已审发票和收据的归集。财务处负责全部活动经费的下拨、专项活动经费的报销,原始票据的复审入账,学生会全年预决算情况的分析。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学生会活动发生的单项劳务支出或采购支出如达到《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苏信院[2010]15号)的支出规模,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获赠的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须报资产设备处和财务处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对申请赞助或组织有偿商业活动有突出贡献,活动收支平衡、学生反映良好的学生会干部,由团委从学生会日常活动经费中适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部分因申请赞助无法获得发票并精确统计支出的公关费、交通费、通信费等,由团委从学生会日常活动经费中按其申请到的赞助款的一定比率酌情给予经办人补贴。

第十六条学生会成员的指导老师及辅导员有唆使、授意、协助经办人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挪用活动经费的,取消其指导资格、追缴资金并上报纪委。对因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师生影响特别恶劣的指导老师,除由纪委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外,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由团委指导的社团联合会活动经费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