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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学校招生工作的改革,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招生工作经费,确保学校办学规模的稳定和招生任务的完成,强化招生工作的风险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招生工作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经费由招生宣传工作经费、招生奖励经费和录取费等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实行以市县区组和二级学院为单位的招生宣传工作模式。各单位的年度招生任务数根据前五年各地、各专业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的平均数来确定,招生工作经费预算参照学校确定的招生任务数合理安排。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和财务处全程监控招生工作经费预算的执行,严格规范招生工作各项经费的使用和审批,严格控制经费预算的随意调整,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和财务处要畅通与各招生宣传组联系的途径,定期向各组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各组负责人要及时了解预算经费的使用进程,确保资金的合理流向。

招生宣传工作经费

第六条 招生宣传工作经费包含教职工差旅费及补贴、咨询会摊位费、通讯费、广告费、宣传用品印制费、青年志愿者交通费与补贴、寒暑假期间出差进行招生宣传的假期补贴及校园开放日、参观日活动专项经费等各类招生宣传相关费用。

第七条 江苏省内提前招生、对口单招、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招生等各类各批次招生宣传工作经费,按照年度招生任务数以一定的基数先期拨付给各市县区组,新生到校后按照各市县区的实际报到情况进行结算。根据招生宣传地点路途的远近,差异化确定各地区招生工作宣传经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宣传工作经费由各组包干使用。如实施二级学院挂钩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工作的,所挂钩各组招生宣传工作经费,由负责的二级学院统筹指导。各组年度招生宣传工作经费若有结余,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承担外出招生宣传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差旅费报销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苏信院财20201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在报销招生宣传差旅费时,按各市县区组组长和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事先批准的天数结算出差补贴。

第十条 教职工自驾车出行的补贴方案按以下二种情形处理

(一)无锡市区以外自驾车出行的

1.给予驾驶人1.3/公里的综合补贴。里程数根据出发地到目的地(市县)的来回里程计算(在目的地中学之间的招生宣传里程数不予计算),具体出发地到目的地(市县)的里程数,由各市县区组组长核定,招生就业处审定;

2.过路过桥费实报实销,该票据作为差旅费报销参考依据;

3.自驾车出行的相关人员(含驾驶人),伙食与交通补贴享受一般出差人员标准。自驾车宣传的随车人员,其每天的交通补贴,原则上给自备车车主或驾驶员。

(二)无锡市区内(宜兴、江阴除外)使用自驾车参与招生宣传的,给予2.2/公里的综合补贴,里程数由各市县区组组长核定,招生就业处审定。

第十一条 凡节假日回家乡参加招生宣传工作的青年志愿者,各市县区组可根据其工作情况及本组经费状况,核发不超过教职工出差补贴标准的综合补贴。该补贴由各市县区组制表,报招生就业处和团委备案,按学校财务管理权限核准后,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各类校园开放日、参观日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社会各界人士、生源基地领导及骨干教师、考生及家长进校园参观交流,以及在生源基地和考生所在地开展校际研讨活动。相关租车、用餐等费用,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备案初审,按学校财务管理权限核准后使用。

招生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先进集体、招生工作先进个人、报到新生奖等招生奖项。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当年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及在年度招生工作中做出贡献大小,推荐年度“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原则上,完成当年到校新生目标任务数的市县区组及到校新生数位于大市组前1位或县区组前5位的市县区宣传组为年度“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在年度招生工作中教职工的表现和成效,推荐年度“招生工作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原则上,完成任务数超额20%及以上的大市组组长或县区组负责人自然成为先进个人候选人。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可由各单位按不超过总数30%的比例,推荐年度“招生志愿者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由学院团委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市县区组宣传工作的实际成效以及对学校年度任务的贡献度设立完成目标任务奖、进步奖、贡献奖等“报到新生奖”。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年度“报到新生奖”初步方案。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将年度“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招生工作先进个人”候选名单以及“报到新生奖”初步方案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相关管理制度核准后予以奖励。

招生经费的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加强对招生宣传人员的纪律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职工在外出招生宣传前,要按规定程序做好请假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在出差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各市县区组组长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要严把初审关。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制度。招生就业处和财务处应对招生经费使用时所发生的各类凭证认真审核,杜绝报销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对依据不充分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加强招生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管。招生工作经费的预算、使用,除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专业监管外,还随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