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院内部教育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学院相关部门(室、系、部、处、中心等)的各类收费。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教育收费的合法性
1.收费项目是否有收费许可证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的批准;
2.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有超规定标准收费的问题。
(二)使用的收费票据的合规性
1.各类收费票据购置、使用、回收是否有相关的管理规定;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教育收费资金的管理情况
1.教育收费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纳入学院预算
管理,有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设账户或设立“小金库”的问题;
2.教育收费的收入支出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做到收入、支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情况
教育收费是否按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等内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学院对教育收费采取本部门自查、学院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
学院相关部门(室、系、部、处、中心等)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年度收费自查工作,于每年12月中旬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院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
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学院教育收费情况的跟踪督查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的处理
凡违反国家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并实施收费;
2.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未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使用各类收费票据;
4.未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上缴教育收费资金,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
五、监督检查的管理
学院教育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具体的检查工作由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