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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20-12-01 09:42:39 | 浏览数:

苏信院资〔2020〕12号

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1月15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规范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利用好招标代理机构资源为学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我校主要分为三大类:货物、服务、工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学校的委托,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及项目申请单位依法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提供招标代理的项目分配机制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将采取年底集中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退出、补充机制,严格执行评价制度和及时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

(一)年底评价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申请、管理、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采取抽查的方式,针对抽查的项目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二)退出机制:有二个以上代理项目服务质量总体评价为差及以下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任何规定情形的,取消本年代理资格和次年合同续签。

(三)补充机制:工程类、货物、服务类分别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和备选招标代理机构库,其中每个类别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3家,备选招标代理机构库应具有2家招标代理机构。当有招标代理机构被清除时,空缺的名额则从备选招标代理机构中按公示候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学校项目应负责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指派固定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代理学校委托项目,根据项目要求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从指派的专职人员中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在获取项目代理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并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并采纳项目单位的合理意见,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确认。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组织依法依规确定采购方式并编制招标文件;排除招标文件中含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含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投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符合性和资格性均由代理公司负责审核,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评标现场的管理:

1.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可以依据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变更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除外)。

5.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唱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6.评委进入评标现场需将通讯工具置入静音或震动状态,无特殊情况不得接打手机。

7.评标现场评委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投标人,如需询标必须由现场工作人员将询标记录交至投标人签字。现场如有评委接触投标人情况发生直接纳入年底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关于中标公告的发布: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照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

1.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或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4.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5.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学校组织开、评、定标等工作,严格按照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并在充分考虑项目需求的原则下抽取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负责或协助采购机构退还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投诉时,需经纪委办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材料,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资料移交管理:

1.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工作。项目公告无异议后3天内将评标报告扫描后传至招投标中心,项目结束后七天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两套)并形成电子文档,移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学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必须以投标时中标价为依据,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可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自愿申请进入和退出代理机构库。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公司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 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结合无锡市实际规定,按照代理公司投标时的报价进行收取。如发现未按规定收取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其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重新招标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同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建立学校项目申请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编标水平的反馈评价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资质和业绩等方面的信息,年终对其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院资2020-12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