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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患传染性疾病复学的管理办法
日期: 2016-05-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传染病管理措施》、《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的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全面实施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管理措施

(一)传染性疾病的管理措施

1、在校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参与学校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等活动。

2、对患传染病的学生,各单位应立即督促学生到学院卫生所就诊,并协助学生办理住院手续;学院卫生所要给予积极的院内治疗、指导或办理转院手续,以保证患病学生的及时治疗、康复和避免交叉感染。

3、各校区卫生所对传染病患病学生,要加强隔离措施,不允许患病学生私自回班级、宿舍学习、休息,要密切观察学生病情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并及时报告院、系领导及班主任,需报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传染病,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4、患肺结核、传染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的同时办理休学手续。

5、对转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各单位要保持与患病学生的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学院卫生所。

6、患传染性疾病并办理休学的学生病愈后,需凭住院单位的治疗证明,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后,方可回校复读。

7、对患传染病的学生、和疑似传染病的学生,有关单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帮助学生恢复健康。

8、一旦发生学生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立即启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患传染性疾病学生复学须知

9、凡患有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休学的学生,经治疗病情明显好转且稳定后,有复学需求者必须经相关部门按流程检查、复诊,按规定经学院卫生所核定,经卫生所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10、凡是患传染性肝炎经休学后病情好转有复学需求者,需按程序经户籍所在地传染病医院进行每月一次肝功能检查且连续三个月正常者方可来校申请复学,申请时请带连续三个月肝功能诊断单来学院卫生所复诊、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11、肺结核患者的复学条件为:一是菌阳病人至少经过6个月规范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图片检查均阴性(连续3次检查时间为2个月、5个月、6个月)。二是菌阴病人经规则治疗病灶有较明显吸收,空洞缩小,连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连续2次检查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12、水痘患者的复学条件为:患者经治疗半个月后,情况明显好转且身上水痘结痂脱落方可复学。

学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藕路1号    邮编:214153  电话:0510-858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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