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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修订)》的通知(苏信院审〔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3-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点击: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暂行)》(苏信院审〔2012〕2号)同时废止。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3月11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监管机制,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院、所、中心及学校直属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机关部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四)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同一岗位任期满两届没有发生岗位变动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其近三年的任职期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学校对其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领导、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为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其中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为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九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所辖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向履任的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

(三)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督促审计整改。

(四)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根据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处应当结合单位、部门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不同被审计对象基本内容外的其他审计内容

(一)院、所(中心)及学校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本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若因外部因素或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分管审计校领导报告,并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准备阶段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所在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有关事项。

(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在学校办公系统公告栏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示(附件1),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

1.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撰写要求及提纲详见附件2);

2.任职期间各年度的工作计划与总结、重要的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资料;

3.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4.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及有关分配办法和规定;

5.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1.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前,召开审计进点会。会议由组织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

  1.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汇总审计取证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 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取证单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审计组组长就审计取证单发现问题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限期内针对取证单问题进行反馈确认,并提供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反馈支撑材料。审计组根据第一轮反馈意见及相应支撑材料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审计终结阶段

  3. 审计组就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征求反馈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可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二)审计组根据反馈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并向学校党委会上报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出具“审计建议书”和“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予以整改、纠正;对于发现的有关学校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可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

(四)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或学校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3.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5.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6. 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主管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 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学校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等后果的;

3. 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范围、分管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三)领导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

1.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2. 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应当作出处理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 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6. 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二)纪检(监察)部门

1. 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2. 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3. 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4. 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三)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1. 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3. 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审计结果;

4.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处应在其职能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暂行)》(苏信院审〔2012〕2号)同时废止。

二十七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附件:1.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示(模板).doc

附件:2.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撰写要求和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