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中共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共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中共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学校党委授权承担审计相关事务的决策、审议与咨询等职权,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审计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关于在学校内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推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
(三)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四)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五)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并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
(七)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
(八)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学校各项审计工作;
(二)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二)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五)对审计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1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体委员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工作和会务。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审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 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决议事项与本 人或所在组织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由本人申请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予以回避。审计委员会会议不将该成员计入该议题的表决人数。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议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对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作为落实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过程、审议事项与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散播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