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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苏信院审〔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10-1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点击: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9月30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发挥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审计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中的作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教审〔2020〕1号)以及《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苏信院审〔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计。

第四条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党委审计办)、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目标

第五条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目标: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监督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提升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决算规范性和准确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对象,是指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学校一级、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

第七条学校一级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若当年被列入上级主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原则不再安排学校一级审计。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审计可根据审计全覆盖需要开展。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八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事项,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学校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每年上半年,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学校审计处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后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审计处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需求,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按照“审计纪律从严、审计质量从优”原则,开展审计。

第五章 预算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审计

1.学校预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是否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会议批准,并按规定时间下达;

4.预算调整或追加有无确实需要调整或追加的原因、明确的调整或追加项目、调整或追加的金额和相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5.学校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6.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完成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十三条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否准确分类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二级部门是否将应上交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无拖欠未交或隐瞒、截留、挪用预算收入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现象;

4.会计核算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5.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是否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票据。

第十四条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学校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以领代报、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

2.各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现象;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用途进行拨付经费或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各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

3.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4.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5.各项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审计

1.学校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收入预算完成率),收入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2.学校支出预算的完成情况(支出预算完成率),支出预算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第六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财务决算报表编报情况审计: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财务决算与上年比较情况审计

1.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比较:两年实际收入数比较(增减数、增减比)、占总收入比重比较(增减比);两年实际支出数比较(增减数、增减比)、占总支出比重比较(增减比);

2.差异原因分析(两年比较);

3.财务收支结果分析,当年经费收支结余情况分析。

第十八条资产情况审计

1.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2.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

4.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6.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负债情况审计

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对负债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帐现象;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政危机。

第二十条净资产情况审计

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也可组织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实施。

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组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财务等相关部门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以及学校领导的批示文件等;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

(3)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等;

(4)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等;

(5)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情况和收集的审计证据提出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依据国家财政政策、法规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评价;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审计组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正式出具,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审计报告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结果公开和运用、审计整改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