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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审2022-4关于印发《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点击:

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2106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管理),是指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各类委托审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委托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归口管理。

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年度计划外委托审计项目,由学校项目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委托业务费,经申请院部所属分管校领导和审计工作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审计:

(一)审计处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资质;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六条  委托审计有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学校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学校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委托审计的业务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

(二)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审计;

(三)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年报审计及专项审计;

(四)财务收支审计;

(五)工程项目审计;  

(六)经济责任审计;

(七)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  

(八)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

(九)破产清算审计;  

(十)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二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业务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依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等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条 学校不得选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近 3 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近 3 年内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

(三)因执业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惩戒两次(含)以上;

(四)审计处根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控制与考核办法》对该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不适合承担学校审计工作的。

第十一条 学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审核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等服务的,按照独立性原则,一般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中介机构资质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六)招标文件中应当详细披露便于中介机构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中介机构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中介机构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30%。

第十四条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下表:评标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范围

工作方案

20%-30%

人员配备

20%-30%

相关工作经验

15%-25%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10%-15%

商务响应程度

5%

报价

10%-30%

对于报价的评审,应当以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异的绝对值作为评审标准,差异绝对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

为避免在审计招标过程中低价竞争,恶意压标压价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对于明显(50%及以上)低于市场正常报价、平均报价的投标中介机构,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投标书中应当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和陈述:

(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同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

(三)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四)中介机构近 3 年受到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处理、惩戒情况;

(五)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简介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项目组成员近 3 年受到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处理、惩戒情况;

(六)中介机构、项目组应对学校审计业务复杂性的能力,近 3 年内负责的类似审计项目情况;

(七)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当分别列示);

(八)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以外流传,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或披露信息的除外;

(九)可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管理建议书、研究成果分享、内控制度以及专业培训等;

(十)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中介机构前,学校不得与投标中介机构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一经中标,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在中标有效期内可以续聘同一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采购活动记录应当作为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按照《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中介机构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中介机构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章 委托实施

第十九条 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合同),明确相应的工作目标、审计内容、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及提交时间、人员配备、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负最终责任。若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计处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报告(结果)严重失实,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委托审计协议确定,并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在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项目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管理的委托审计项目,本办法中参与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相关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