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现将《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0月6日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人员职业
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严肃审计纪律,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规范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三条 本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学校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诚实、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备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处不得聘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
(一)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审计业务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诚信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纽带,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诚信在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居于首要地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帮助被审计单位出谋划策、干预或应对审计工作,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沟通函件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存在下列问题,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
(一)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而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可能会产生误导。
内部审计人员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关联,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关联。
当怀疑某项陈述可能包含严重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时,应当对不一致的信息实施进一步调查并寻求进一步审计证据,以就具体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恰当措施作出知情决策。如果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职业准则的规定出具了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该条的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在面对困境或困难时,应当有坚持正确行为的决心,实事求是,在适当时质疑他人,即使这样做会对内部审计人员个人造成潜在的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如果存在对职业判断产生过度不当影响的情形,应当向学校报告并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审计工作。这些因素包括: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五条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内部审计人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学校报告并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学校《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轮岗交流,避免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一)具备并保持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确保实施的审计工作具有专业水准;
(二)做到勤勉尽责,爱岗敬业,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审计工作。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职业怀疑,是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这些迹象包括:
(一)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
(二)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对询问答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信息;
(三)明显不合商业情理的交易或安排;
(四)其他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审计工作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根据该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警觉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包括在社会交往中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要警觉无意中向关系密切的人员或近亲属泄密的可能性;
(二)对学校和审计处内部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对审计工作中获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
(四)对被审计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五)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向无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学校和审计处内部会议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审计工作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良好职业行为原则,爱岗敬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良好职业声誉,从而可能违反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原则的业务、职务或活动。
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很可能认为某种行为将对良好的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则这种行为属于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向他人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工作业绩、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他人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工作要求,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或社会中介机构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二)不得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或社会中介机构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或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