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宿迁市审计局对某学校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主要是新建一个完整的初级中学校区,竣工决算报审总投资额5.12亿元,经审计,调减投资1.49亿元(其中调减利息费用0.96亿元),审计后的总投资3.63亿元。
起初,该项目由某民营公司投资建设,竣工投入使用后,项目形成的资产被市某融资平台公司收购。在送审的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列支了利息费用1.39亿元。其计算方法是将该民营公司整体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支付给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比例进行分摊。审计认为,这种分摊方法依据不充分、不合理,不予认可。
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进行了沟通协调:由该行对项目建设期内的该市所有企业贷款进行统计,计算出建设期平均贷款利率,并书面提交该局。然后,以该民营公司每笔工程款的实际付款日作为起始日,以项目收购合同约定的协议生效基准日作为终止日,利率按项目建设期间全市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即7.322%计算,该项目应列支财务费用0.44亿元,仅利息费用一项就节约了政府性资金0.96亿元,效益显见。(王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