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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18-04-10 15:16:42 | 浏览数: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财〔2013〕4号)、《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苏信院〔2010〕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教职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院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情况,核定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金额。

第四条 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及时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设备,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的;

(二)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的;

(三)由于领导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坏,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四)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

(五)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

(六)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的;

(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使用者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的;

(四)虽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资产的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

(二)因工作需要,在携带固定资产外出期间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坏。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由教学与科研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后勤保障设备的损坏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责任认定;校内被盗固定资产应由保卫部门出具证明,校外被盗固定资产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因质量问题造成再次修理的,计算再次发生费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坏严重、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设备,按其原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 购置时原值×折旧系数×加权系数

折旧系数=【使用期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加权系数(0.3-1):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及损失原因而定。

已经达到上述使用期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上述公式中,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为6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其他电子类设备按使用期限为8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机械类设备按使用期限为2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20%;其他仪器设备使用期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家具类使用期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部门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设备,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付额的90%,其所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付额的10%;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按赔偿标准全额赔偿。

(四)实训(实验)、实习期间,因教师违反设备操作规范,致使设备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指导教师负责赔偿;如学生未按教师讲授,违反设备操作规范,致使设备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该学生负责赔偿。

(五)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使用部门、责任人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以及丢失、被盗的,使用部门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确定具体赔偿方案。

第十四条 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赔偿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赔偿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赔偿额在20000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赔偿部门和个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额超过1000元且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赔偿人可提出申请,经过所在部门证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六条 赔偿人和赔偿部门凭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缴款。赔偿人的赔偿款可交付现金或从其工资中扣除,各院系的赔偿款从其创收资金中扣除,其他部门的赔偿款从其办公经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现象的部门和个人,在下一年度家具及设备预算安排时一律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固定资产为普通设备和家具,土地与植被、房屋与建筑物、图书、机动车等按其他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