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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周转公寓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者: |  发布时间: 2020-11-25 09:08:09 | 浏览数: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教师周转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修 订)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周转公寓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障学校和住户的权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周转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学校青年教师周转公寓建设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总则

1.青年教师周转公寓(以下简称周转公寓)产权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占为私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学校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检查周转公寓使用情况。

2.本办法中,住户是指获得周转公寓使用资格的教职员工,居住人是指符合学校规定与住户共同居住的人。住户和居住人均为周转公寓物业使用人。

3.住户在完全理解并接受学校关于周转公寓的入住条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自愿入住,同时实行居住人全面登记备案制度。全体物业使用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

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周转公寓各项使用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公寓入住和相关政策解读。后勤处负责周转公寓管理、维修及物业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5.周转公寓实行社区化物业管理,学校后勤处或者委托第三方负责周转公寓的日常物业管理,具体负责管理周转公寓共用部分、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常规物业管理工作。

6.为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授予周转公寓物业管理单位以下权力:以批评、规劝、公示、强制、法律等必要措施制止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7.全体住户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及物业管理单位的户籍管理工作及治安、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入住管理

1.学校周转公寓一律采取租赁形式使用,原已申购的住户,按原协议执行;申购住户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

2.申请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职教职工。

3.确定入住住户须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和电器保证金(1万元)后方可入住,并和学校签订周转公寓租赁协议。

4.学校周转公寓均装修好(包括厨房设施、卫生设施、空调等)交付使用,住户入住时不得进行装修、改造或改变家庭居住功能挪作他用,不得有私自搭建、扩封等违规行为。若发生这些行为,学校有权强制收房,并要求恢复原状。

5. 严禁将周转公寓交换、转让、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居住。一旦查实以上情况,当事人必须立即终止相关行为,学校将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同时扣处违约金5000元。对拒不纠正或再次发生以上情况者,学校将收回房屋。

6.无正当理由,周转公寓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学校将收回房屋。

7.非直系亲属留宿超过三天者需至物业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注明原因及留宿时限。私自留宿,造成的后果,由住户承担。

8.住在周转公寓的教职工若到达退休年龄,必须在办理正式退体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学校交出所住的周转公寓。学校在清查房屋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由住户按维修价格赔偿)并结清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其周转公寓保证金。

9.为提高周转公寓的利用率,周转公寓租住期限为一般不超过3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续租的,经书面申请、院领导同意,房租在原租金的基础上每年提升10%。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0.对已不符合居住条件或该退房而不退房的住户,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性收房措施。

11.住户应及时自觉交纳水、电、气及物业管理、租金等相关费用。

三、物业管理

1.爱护周转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房屋公共部位及设施的卫生和安全等是住户应尽的义务。

2.周转公寓区域内所有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汽车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车位由学校及物业管理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车主有序停车,自行负责车身安全和车内财产安全,贵重物品严禁放在车内,不得在停车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影响小区环境的车辆。学校不承担车辆保险以及赔偿责任。公共楼道内禁止放置自行车、儿童车等非机动车辆和杂物。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将不定期组织联合清查。

3. 因维修养护房屋及公共设施确需进入相关住户的室内或对住户室内设施产生影响时,学校后勤处应事先告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住户若不配合或阻挠维修养护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住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住户室内但无法通知相关住户时,后勤处可向相邻住户说明情况,在学校保卫处等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作业并做好善后工作。

5. 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住户合法权益时,相应住户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 周转公寓公共部位的维修由学校承担,室内非原始建筑质量问题的维修,家用电器等维修由住户自理。

7.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四、费用管理

1.物业管理费每年底从住户工资中代扣一次。

2.水、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纳入社会化管理,使用费由住户自理。如因拖欠费用造成停电、停水、停气、拆表等后果,一切责任自负。

五、禁止行为

1.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内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功能和布局,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预置的空调洞和空调位以外的地方安装空调外机;未经广电局批准安装卫星接收机。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改变交付原状(以任何形式封闭平台、露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护栏原状等),擅自安装防盗窗栅;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任何形式安装遮阳篷、花架等。

5.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擅自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6.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拉绳晾晒衣物;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洒)垃圾、杂物;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宣传栏、健身设施等。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晾晒、煎熬、燃烧、堆放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等。

8.违反《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关于学校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规定养犬;养猫、家禽、家畜、宠物等各类动物(发现此类情况,学校及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上动物直接处置)。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未尽事宜按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1.住房若发生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第一次进行规劝、通报;第二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扣处1000—10000元的违约金;第三次取消住房资格,学校收回周转公寓。

六、其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苏信院〔20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