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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实训室安全对整个学校的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是建设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健全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实训、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实训室(含教学实验实训室、生产性实训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科研实验室(博士/教授工作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实训室等。

第三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长效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施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实训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报告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学校、二级部门(分院、中心、直属单位等)、实验实训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职责。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实训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等)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组织开展新建改建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方案的安全评估与审批;

(四)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五)审议其他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行使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责。管理小组组长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等)分管副处长和二级学院(部)分管院长组成。管理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与完善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传达与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

(三)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四)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五)处置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证各实验实训室安全、高效运行。二级学院(部)实验实训室分管院长任副组长,负责所在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二级学院(部)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担任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所在二级学院(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根据所在二级学院(部)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训须知、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说明等)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在实验实训室显著位置;

(三)落实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所在二级学院(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及时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落实危险作业操作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机械切削挤压、带电作业等),并建立实验实训室使用管理台账;

(五)组织所在二级学院(部)实验实训室管理和使用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实施所在二级学院(部)涉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或工程中心(工作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实训室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分类

第十条 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实训室分成两类:

第一类 含有特种设备、大型机械加工设备、机械切割装置、使用易燃实训介质等设备设施的实验实训室,此类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 除第一类外的普通实验实训室,此类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准入

学校新建或改建实验实训室,建设论证过程中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评估,确保符合实验实训室安全规范要求。

(一)新建或改建的科研及生产性实训室的审核批准,由学校科技处牵头负责,联合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进行安全设施合格审核;

(二)新建或改建的教学实验实训室的审核批准,由学校教务处牵头负责,联合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进行安全设施合格审核。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准入

实验实训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实践操作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实训操作。

未经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实践操作培训者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部门应将每间实验实训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操作危险等一定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实训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学校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与实验实训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四)使用部门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五)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实训室,须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所有使用加工设备尤其是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实训室在从事涉及机械加工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针对不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将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实训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利用信息技术与现代教学手段,系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不断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创新宣传形式,全方位、多空间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增强全校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七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并进行奖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属的实验实训室要严格按实验实训室分类等级进行安全自查,建立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各实验实训室及被检查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各级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涉及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实验实训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由保卫处、教务处联合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二级学院(部),将给予警告;对于收到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仍未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实训室使用,并暂停实验实训室所在部门新建或(改实验实训项目的申报及预算审批权限,直至整改合格后重启实验实训室使用恢复建设项目申报预算审批权限。

第八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触电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实验实训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机构、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九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三十一条 事发部门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以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查看等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

(二)因违规用火、用电、用水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