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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点击:

目前,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条款比较单一,还有尚待完善之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或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

就业协议是确定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也有很大的差异。

差异性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主要体现在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订立的时间段不同,规定内容的详细程度不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不同能等各方面。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差异性,许多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借口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等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相似性 两者除了主题的一致性,形式上都是书面的,性质上都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之外,最重要的是两者的主要内容应当是前后对应的,一致的。因为双方签订就业协议时所协商一致的关于服务期限、工资福利等条款真正实现是在毕业生去单位报到后的工作期间,而这段时间正是劳动合同调整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当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就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是由于无法订立劳动合同(毕业生还不是劳动者)而已就业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做好与劳动合同的衔接,注意前后一致。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比较细致、全面的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17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延伸和法律化。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开始走进大学生的生活领域,签约成了大学生担当社会法律责任的严肃行为。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真实完备、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的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平等择业和成功就业的准则。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一定要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