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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修 订)
发表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2020-12-21 09:44:46 | 浏览数: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廉政档案是记载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要资料,是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 学校干部廉政档案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实行一人一档、动态更新,专柜存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履历、考核、奖惩等材料;

(三)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情况结论材料以及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四)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五)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六)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包括征求意见部门来函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结论材料;

(八)述责述廉材料;

(九)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结论材料;

(十一)执行礼品礼金上交、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等学校相关廉洁制度情况材料;

(十二)巡察干部鉴定意见;

(十三)其它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基层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建档对象本人配合提供。

(一)组织部负责提供: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情况结论材料以及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二)纪委办公室负责提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巡察干部鉴定意见;

(三)执纪审查处负责提供: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四)人事处负责提供: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履历、考核、奖惩等材料;

(五)审计处负责提供: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结论材料;

(六)二级党组织负责提供: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七)建档对象本人负责提供:述责述廉材料,执行礼品礼金上交、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等学校相关廉洁制度情况材料;

相关责任部门和建档对象应当在以上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将材料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部门提供的材料,需在材料上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装袋密封后送交纪委办公室,不得由建档对象本人代为送达;建档对象提供的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第七条 干部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以外,其余原则上要求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的保管处。

第八条 干部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根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更新;其他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更新。

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干部调离学校、退休、辞职、病故、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撤职、开除公职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三年后,其廉政档案经登记造册并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可予以销毁。

第九条  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守则和档案查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条 干部廉政档案仅限于学校党委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使用。主要用于为干部推荐、提拔、任用,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对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查办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上级巡视和校内巡察,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督检查等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一条 查阅干部廉政档案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有关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廉政档案的,需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校纪委书记批准,由纪委办专人陪同进行查阅。干部廉政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抽换档案材料,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不得丢失、伪造、损坏档案。

(三)实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在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苏信纪〔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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