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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程(修 订)
发表者:本站编辑  |  发布时间:2020-11-17 09:55:56 | 浏览数: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苏委教组〔2014〕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专业带头人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培养教育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向所在部门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经历、主要社会关系等。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谈话人可以是本支部党员,也可以是支部邀请的班主任、兼职组织员等支部外党员。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立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报所属党总支备案,教工入党积极分子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

对于因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支部应及时做好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的接转审核和教育衔接工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报所属党总支备案,教工入党积极分子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由所在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通过安排其参加有关活动及承担一定的工作,加强培养教育,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并认真及时全面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条 各分党校应就入党动机、入党程序、党员标准和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确定发展对象并政审、培训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共青团“推优”意见(不是团员的除外)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在大学生团员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认真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高级培训班,进行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的培训学习,一般不少于24学时。未经培训合格,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并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党委预审。

预审前,党支部必须备好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函调(外调)材料或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考察表》、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共青团“推优”材料(是团员的)、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发展对象还必须备好学习成绩单。支部书记初审后将材料交党委组织部门。

预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预审不合格的不予发展。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六条 党支部将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的情况在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情况、支部的考察意见等,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确有问题的要暂缓发展。公示结束后如实形成公示报告,报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预审、公示结束后,发展对象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议程: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支部大会决议。

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时,如发现重要问题或意见分歧较大,应充分调研,不宜匆忙表决;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交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的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前,由党委组织部门指派专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及时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支部反馈、向党委汇报。谈话中发现问题的要暂缓发展。

对学生的谈话,由所在部门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兼职组织员进行;对教工的谈话,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组织员或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进行;对中层干部的谈话,由党委组织部门约请学校党委委员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在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向新吸收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下发通知,党支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新党员谈话,将其编入党小组并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对未被批准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月起交纳党费,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在党委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为奏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具体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了解其思想、工作表现以及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考察情况,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校定期组织预备党员培训班,对预备党员加强理想信念、权利义务、党性修养、党风党纪、廉政文化的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其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激励其继续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包括校内组织关系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辨别真伪,并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认定。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和考察。新生预备党员进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所在党支部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能批准转正。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和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组织员考察;党委组织部门签署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进行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委托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具体指导,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建立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部门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对于有关组织和责任人主观故意或工作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加强党员发展过程管理,党委组织部门要通过组织抽查、院部互查等方式,有计划地定期检查各部门党员发展工作。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委教育工委,并向基层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等制度,让广大师生广泛参与,全程监督,增加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本部门积极分子名单报党委组织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本部门发展对象名单以及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门。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获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底组织召开党员发展工作会议。各级党组织要对本部门的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总结、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探索创新的做法。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或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或通知精神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程(修订)》(苏信委组〔2015〕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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